無可指責 防疫為大

終院駁回六四集會上訴

2020-05-30

【本報訊】終審法院裁定澳門民主發展聯委會就不被治安警局長容許在議事亭前地舉行六四燭光集會上訴敗訴,指當局為防疫作出不容許的決定無可指責,維持有關決定。不過其中一名認同防疫理由的法官認為,治安警決定的行政程序未遵《傳染病防治法》規定。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昨發出新聞稿表示,終院合議庭宋敏莉、岑浩輝和司徒民正三名法官昨審理有關上訴,並裁定上訴敗訴。終院又同時把裁判書上載官網公開。

合議庭強調,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是百年不遇的全世界範圍的極其嚴重的公共衛生事件,是特區政府面臨的極其嚴峻的考驗和挑戰。儘管已五十天沒新增病例,亦沒明顯的社區傳播現象,但並非如上訴人所說的「已確保疫情不在社區內傳播」。

合議庭指出,自疫情以來已有近廿個大型活動因此取消或延期或改其他方式舉行,如往年於五月在黑沙海灘進行的音樂活動及原定於六月下旬舉行的中葡論壇會議。

合議庭說,特首雖沒作批示命令限制舉行有人群聚集的活動,但這種「不採取」並非由於疫情不嚴重,亦不是由於病毒傳播風險已消失,而是因為事實上無人舉辦大型活動,故沒推限聚令之「緊急性」。

合議庭認為,即便沒有限聚令,有關集會仍是不可以舉行,因為這與治安警不容許是兩個不同的機制,且衛生局的指引已要求避免聚集,故他們十分理解和認同治安警對集會可能造成社區大爆發之擔憂。

合議庭稱,相較集會權,在目前情況下保障公共衛生和公共安全的公共利益具有更突出的重要性,值得特別考量。在衛生局指引下,若治安警容許舉行集會,則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的規定,而發起體如期集會也同樣違反該條。

合議庭綜合道,在目前全民抗疫的特殊時期,治安警經考慮當前疫情及衛生局的專業意見,為防疫情的傳播和再爆發而作出的不容許舉行集會的決定並無可指責之處。

一法官指當局決定之行政程序未依法

值得注意的是,法官司徒民正表決聲明補充,他個人雖然認同裁判中對疫情及其對特區公共衛生構成風險和擔憂的部份。然而他認為治安警所作決定的行政程序中,應遵守《傳染病防治法》第廿三至第廿五條的規定。不過他未明言是否要由特首去作不容許之決定。

代表上訴的民聯會理事長區錦新在社交網站表示,判決書通篇強調疫情嚴重、集會充滿危險,所以認同六四集會不應舉行。他批評終院對治安警不容許理據,尤指紀念六四的集會活動違法一事避而不談。

六四燭光集會改室內辦

另外,民聯會也宣布,今年六四燭光集會將移師室內舉行並設網上直播,現場會做好五大防疫措施,重申堅持毋忘六四,平反八九民運。有關時間、直播連結等將在稍後舉行的記者會上詳細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