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會認同保險業務法部分修改條文

包括延長重要文件與合同保存期

2020-06-03

黃顯輝總結三常會

【本報訊】第三常設委員會昨舉行會議,分析及討論《修改六月三十日第二七/九七/M號法令》法案,委員會認同政府對法案中部分條文的修改,包括延長重要文件和保險合同的保存期,以及基於保險公司營運出現問題時,政府可以作出相應的干預措施。

金管局及經財辦等政府代表昨早應邀列席會議,三常會委員會主席黃顯輝總結會議時表示,委員會認同政府對法案中部分條文的修改,包括延長重要文件保存期,例如總帳目簿冊保存需達十年、保險合同保存期至保險合約終止後五年,比目前文本所建議一年期為長;並可以透過電子載體、縮微膠片作為文件存檔儲存,相關文件的副本,由行政管理機構或受托人簽名才具法律效力,委員會認同此做法能與時俱進,保存期越長對客戶保障越大。

黃顯輝續指,法案建議,基於保險公司營運出現問題,例如保險公司財務、擔保、影響市場公眾利益時,政府可以採取干預措施,包括暫停部分保險項目、暫時中止若干行政管理機關人員職務,由一名或多於一名政府代理人暫代等。違法後採用程序形式,建議由現行輕微違反制度轉為行政違法程序,委員會對之也表示認同。有委員提出,基於有干預措施及行政違法程序對保險公司營運出現問題時採取相應措施,故對於行政當局向行政長官建議廢止保險公司在違反嚴重事故而導致牌照許可廢止的期限,認為維持連續十日,比現行五個工作日較合適。

法案中針對不同的條文修定,另設六個月至十八個月的適應期和過渡期。黃顯輝引述政府回應,有關適應期已充分聽業界意見。他補充,政府接納委員會建議,按照保險公司規模,對監察費作出分級收費,相關條文草擬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