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錦新蘇嘉豪批當局打壓市民集會示威權

2020-06-24

【本報訊】就六月四日晚間上有兩名市民於議事亭前地被保安部門帶走,議員區錦新及蘇嘉豪促請保護市民的集會權。區錦新批評,保安當局除了強行扭曲集會示威的目的外,警方更隨意解釋示威權及集會權; 他認為,對公民權利的行使,不管是有意抑或無意,只要其並不太嚴重妨礙到別人的安寧或公眾秩序的,都應當盡量寬容以待,而非惡意解釋法律,將公民權利的行使者視之為罪犯,處處設防,動輒嚴厲打擊。

區錦新在議程前發言中表示, 澳門的集會權及示威權法律是制訂於一九九三年葡治時代,當中用了近三分一的篇幅來詳細列明人民的公民權利不容剝奪,如集會示威,結社權等均無須得到任何許可,這些在憲法上規定的原則亦直接落實到澳門的示威權及集會權法律之中。在法律中訂明集會示威無須得到任何許可,而只須於活動舉行前的指定時間內以書面向當局作出預告,法律制訂者相信這能夠在最大限度保護這些權利的行使不受侵犯或妨礙。而在過去的實踐,法律也確實能發揮其保護作用。只是,當執法者以惡意來執法,惡意地解釋法律時,法律也可以變質。當局雖不能直接禁止市民行使集會或示威之權,但卻可以隨意曲解集會目的,並強指集會示威之目的違反法律為由而作出「不容許」之決定,這在民聯會的六四燭光集會被警方「不容許」就可見一斑。甚至連一向比較獨立公正的司法系統亦不能不因為政治判斷而強行認同警方完全不合常理的解釋,將集會的目的扭曲為「聚集」。

他續指,除了強行扭曲集會示威的目的外,警方更隨意解釋集會示威。只要警方想針對的人或事,就可隨意將之指為集會或示威,然後指當事人沒有按示威權及集會權法律規定提前作書面預告,就視作為非法集會,並以加重違令罪論處。警方更以所謂「一個人可示威,兩個人可集會」作定論,並聲稱這是根據終審法院的裁決來定義的。這除了是對法律的扭曲外,也是刻意對法院判決作錯誤解讀。過去曾有一些個案是一位市民因為自身的訴求期望以示威或集會方式表達,卻僅得自己一個人簽署書面預告,而被當局以其預告文件不符合法律要求而被認定宣告其書面預告無效,導致其社會行動無法進行。為此,當事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終審法院最終認定法律須訂明須由三人簽署書面預告,是推定集會示威應有三個人或以上,但並不排除某項訴求只是一名市民或兩名市民的個人訴求而欲以示威或集會形式來表達。所以,即使只有一個人或兩個人,其示威權及集會權亦不能因為不足三人而被剝奪。因此,當時法院裁決即使一個人簽署的書面預告,當局亦不容拒絕,出發點是根據法律原則保護那怕只有一人或兩人都有權舉行示威或集會。但來到警方手上時,警方卻變成用以強指一些沒有任何集會或示威意圖的人在進行沒有預告的集會,甚至驚人地解釋為「即使只有一個人停留在一個地方,就可以視為集會」,卻沒有理會或刻意隱瞞法院在曾作的裁決中認為集會示威的一些必備元素(如有喊口號,有展示橫額,有當眾演講)。以保護人權的法律來侵害人權,正是執法者惡意解釋法律下之產物。

區錦新認為,對公民權利的行使,不管是有意抑或無意,只要其並不太嚴重妨礙到別人的安寧或公眾秩序的,都應當盡量寬容以待,而非惡意解釋法律,將公民權利的行使者視之為罪犯,處處設防,動輒嚴厲打擊。此實不利於社會和諧,也在踐踏基本法所賦予市民的基本權利。

蘇嘉豪提出,保安當局應停止濫用非法集會、濫訴加重違令。他指,「六四」夜晚,保安當局在噴水池出動了誇張的警力,大量聚集的警員驅散廣場上疏疏落落的行人,無理截查甚至帶走手無寸鐵的年輕人,至少仍無法清楚交代和還原當晚的事實,亦引發公眾質疑當局對集會示威的定義和執法標準。澳門的《集會示威法》(第 2/93/M 號法律)強調權利保障,公民舉行和平的集會示威,都毋須申請批准和許可,只需要提前書面預告警方,除非集會目的在於違法,否則警方不得禁止,最多只有權作出正當、合法、必要、適度的限制。如果警方阻止或干預集會示威,可能會觸犯濫用職權罪或脅迫罪。《集會示威法》:警方禁止目的在於違法的集會示威時,前提是「不妨礙批評權」。如果市民純粹公開行使言論自由或批評權,都不一定屬於集會示威。如果不是集會示威,同樣道理,既毋須遵守《集會示威法》要求,也不可能構成「非法集會」。

他提出,面對「六四」當晚引起的公憤,警方又請市民放心:「最終結果需經司法機關處理」。基於警方最初的曲解、誤判,開了檢舉的壞頭,接著是漫長而且不幸的調查、起訴、候審、審訊、宣判,即使最終被判無罪,誰能補償當事人必須承受的沉重壓力?如果保安當局繼續濫用「非法集會」,誣陷、打壓公開表達意見的行為,只會激化更多政治矛盾和社會對立,澳門人將看在眼裡、記在心裡,更會累積和塑造年輕一代對當權者的想像,反而注入了延續的政治動能,成功連繫不同年齡層的反抗者,今後更勇於對社會的不公義發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