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百多幢有物管公司大廈未開首次業主會

2020-07-14

房屋局舉辦最後一場召集首次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工作坊。

【本報訊】生效快滿兩年《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規定,物業管理公司須在三年內為其管理的大廈召集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即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會議)。房屋局准照及監察廳廳長鄭錫林稱,目前仍有約二百多幢有物管公司的大廈未做。

為提醒物管公司依法召集分層建築物所有人首次大會會議,房屋局特舉辦五場工作坊,向本澳二百五十多個持有分層建築物商業業務准照的企業主(即物管公司),講解有關流程、相關法律規定及注意事項等。昨在該局離島辦事處舉行最後一場,約三十多名物管公司代表出席。

該法規定,物管公司須遵守義務包括依法召集業主大會的首次會議,若其管理的大廈未依法召集開過首次會議,則要在法律生效三年內依法召集,即二○二一年八月二十日前。

與會者關注物管公司是否依法召集就視為已履行有關義務、依法召集首次會議但出席人數不足流會、以及未履行有關義務的後果等問題。

鄭錫林與職務主管譚偉傑回應說,物管公司可保存召集書等紀錄證明已做,縱該次業主會開不成,物管公司之後還是應適時去跟進再召集。根據法律,違反相關義務可罰款一萬五千至十五萬元。

鄭錫林補充,根據局方收集的資料,目前仍有約二百多幢有物管公司的大廈還未依法召集首次業主會大會。他期望,相關公司應及早去籌備,在限期前開成其首次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