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夫婦涉去年『燒人』案

現場擾亂秩序被判罪名不成立

2020-08-18

【香港中通社8月17日電】(記者 劉夢婷)香港一對夫婦涉圍觀去年於馬鞍山發生的“燒人”案,早前被控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並拒絕認罪。案件1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宣布該罪名不成立,但拒絕返還被告訟費。

去年“修例風波”期間,馬鞍山港鐵站遭到示威者破壞,一名地盤工人追截示威者至行人天橋,不幸遭人襲擊之後,更被人淋易燃液體並點燃,導致事主全身四成皮膚燒傷,留醫3個月。

一對夫婦其後被警察拘捕,被指案發時在現場圍觀喧嘩、用粗穢語言罵人,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女被告陳海雲33歲,男被告鄺耀文39歲,均報稱文員。此案遭受燒傷的事主早前曾供稱,案發時見有黑衣示威者毀壞港鐵設施,遂上前追截,但是追至天橋時,遭約20人包圍,他當時感害怕和徬徨,但怕被人打而不敢離開。突然一人從人群後向事主淋不明液體並點燃,他即全身着火頓成“火人”。事主還稱當時聽到一个女人多次罵他並一直跟隨他。他承認無法辨認該女子是否本案的女被告陳海雲,又指現場粗口橫飛,也無法確認兩被告是辱罵他的人。

裁決當日,裁判官林希維在庭上強調,法庭僅考慮法律問題,無意挑起任何政治爭端。

裁判官審核了控方提供的7名證人與5條錄影片段指出,擾亂秩序與喧嘩的定義有所不同,前者視乎事發時間、地點及具體行為等,後者則不須考慮相關因素,任何人於任何地方高聲說話,均可被視作喧嘩。因此兩名被告的行為構成喧嘩。

裁判官認為,兩名被告雖用極不友善的態度對待“燒人”案的事主,但相信他們並無意圖對事主造成實質性傷害,言語中亦沒顯示他們想利用暴力解決事件。而案發當日黑衣示威者的縱火行為在被告的意料之外,也並無證據證明示威者是因為被告的言論才犯事。

裁判官續指,根據證人供詞及涉案片段,現場混亂,難以從錄音分辨被告聲音,無法認清兩名被告就是當時罵人者,宣布他們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的罪名不成立。

辯方隨即向裁判官申請返還訟費,遭到控方反對。控方認為兩被告的行為屬自招嫌疑,被裁判官認同,並拒絕返還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