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清開OT的成因及需要

2020-11-16

【特稿】特區政府於本月6日向立法會提交的2021年度財政預算中,一般綜合預算開支為952億1634萬澳門元(下同),較2020年最初預算減少54億7294萬澳門元,減幅為5.4%,其中“人員開支”及“運作開支”的預算金額,相較2020年分別減少3億9741萬元及14億2124萬元;在立法會一般性討論該法案時,不少議員關注到公務員OT(超時工作)以補鐘代替補錢的問題,憂慮緊縮開支,減少公務員人員開支,會令公務員OT的勞動權益受損。在此問題前,筆者認為,應該先了解公務員OT的原因,人人OT,是否人人需要OT?有否存在為OT而OT的情況?!弄清楚OT的成因及需要性。

公共人員開支一直以來佔公共開支一定比例,而且不輕,達兩成多,多年來持續呈增加,當中,與公務員近年連年加薪、增聘人員有關,其中,人員數目膨脹、架構臃腫,最為人所垢病,上屆政府提出精兵簡政,只是暫時抑制了增長的速度,19年11 月,當時行政公職局副局長馮若儀回應稱,預算今年(2020年)政府公共部門人數為38128人,但實際上較2019年原預算的38245人,少了117人,且相信就算增加人手不會超出 3.8萬人;不到4萬名公務員,開支達到16億元,成本不便宜。官員口中經常說;公共行政效率相對以往有所提升,當中離不開電子政務、科技的幫助,要提升行政效率,制度上的阻礙和清除不可缺,還有就是人員配置的恰當性,坊間及有議員不諱言,「公務員有人閑死、有人做死」,有部門的公務員做到無停手,有的如花瓶,人員配置、工作如何做到合理分配,是關鍵。

澳門的公務員規定每周工作36小時,工作正常時間以外;每週休息日或補充休息日和假日;屬輪班工作制度,在有關班之外,一概視為超時工作,相應法律訂明,超時工作的提供,是由上級決定,只當因工作的非平常累積或緊急進行特別工作而致機關有必要時,方容許進行,以及訂出每月和每年超時工作的上限,每月限額為52小時而每年為300小時的規定,保障公務人員獲得充份的休息。尤記得,早幾年前有議員提出,取消超時工作每月/年上限時數的規定,原因是有部門人員工作多到OT爆鐘,超出月/年上限仍未能夠完成手上工作。如今,有意見提出,補錢與補鐘的公平性問題,雖則OT爆鐘與補錢與補鐘不同,背後都帶出一個核心問題,為何要OT?如果沒有OT,就不會衍生上述問題。

OT的原因是由於外在環境因素、制度問題、個人工作與行政效率問題,還是其他原因,為超時工作補償金(不同日子及時數有不同的報酬計算方式)而OT?要先了解OT的原因,對症下藥,若是工作積壓,是由於行政流程、制度問題、人員效率還是什麼環節引致?若是制度及行政環節上的問題,應該著力由完善和理順相應環節著手,為冗長、繁複的行政程序鬆綁;若是人員效率、人員配置問題,則應由相應環節著手; 再者,若是為錢而爭取OT,這種風氣不應縱容。了解,「人人OT,但是否真正人人需要OT!」看守好公共財政資源。另一方面,衛生局早前指,明年度的開支也會縮減,主要是減少「出差」的開支,這也是一個值得各部門參考及思考(公務人員出差期間可享有出差津貼及飯津等);作為部門主管,需要定時檢討部門的工作進度、嚴格審批OT,必需是出於必要才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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