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一般性通過都市建築法

2020-12-17

羅立文立會引介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案。

 【本報訊】立法會一般性通過《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表示,新法建議地基及主體結構工程質量保證期為十年、其他為五年,是合適、可以的,這亦已較外地偏高。

立法會昨一般性討論及表決《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案,法案獲投票的三十議員一致贊成通過。羅立文表示,這是更新修改一九八五年出台的《都市建築總章程》,稍後會因應其推出行政法規。

多位議員關注工程質量保證期的改變,有認同要延長,但擔心有善豐花園事件後,地基及主體結構保十年是否足夠。亦有擔心保證期變使用期,提出應像內地一樣,另訂五十年壽命使用期。也有議員認為應清晰條文,免誤會建商保證期內「乜都包執」。

羅立文表示,有關五及十年的保證期,他個人認為是可以的,而與其他地方比較是偏高。他舉例,買屋就如同買車買電話一樣,不會永遠保證,過期自然就要自己看顧,保證期內亦只保合理使用所出的問題。

至於新增的斷水斷電及物業登記增附註的處罰措施,羅立文坦言,現在澳門是行罰款、處罰文化,不做就罰,希望能起阻嚇力。當然這三項新措施相信會是最後的手段,不希望一開始就使用,「搞唔掂先用」。

強制驗樓若做需獨立立法

雖沒有強制驗樓,但法案容許工務局介入欠維修大廈,有法可依下向對方開罰,羅立文指,這已是一個進步。但他同時承認,現工務局在巡查下開罰的個案很少。

羅立文引介時亦主動提到,法案沒處理強制驗樓的問題,並非代表政府不做,只是其「好容易講但做出嚟係好難」,為免再拖慢已延宕多時是次修法,故即使確定要推強制驗樓,也應是另外獨立立一個法去做。

他認為,若要強制驗樓,自然也要有強制維修。在這概念下,若大廈業主夠期不驗就由政府代驗,最終報告出來如要維修,業主不做也是由政府代做,後續去追收款項程序等,這非簡單在這裡設兩、三條條文就可解決。

至於現行《都市建築總章程》有關技術部份的修改,羅立文指,當中許多技術內容已在之前其他立法中抽出來解決掉,現在餘下如房間面積等社會無大爭議等內容,部份要求可透過城市規劃和詳細規劃去落實,故暫無處理的緊急性,但承認這部份多年未處理確「好肉酸」。

主席:有議員批窒其發言

此外,部份議員發言進入細則性討論,如間選崔世平就細談多條條文,而主席高開賢罕有全程未有介入提醒甚或中斷發言。直至審議結束後,自言不想提的高才開腔叮囑各議員要掌握好議事規則規定。

  高開賢謂,有議員批評他在這方面經常「窒住大家講話」、「唔畀大家發言」,故今次中途未有處理。強調非要「窒」議員的他,希望各人應了解一般性討論,是就原則和精神及適時性三方面。高還指出,有部份問題不涉該法,希望議員們能看清法案才發言,不要跑遠、浪費時間。否則每次討論都要花費很長時間,這是不希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