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及相關設備立法不宜再拖

2020-12-21

【特稿】本澳時有發生被困電梯、扶手梯等意外,近期,有數宗長者在使用扶手梯時受傷的意外,引起社會再度對扶手梯、電梯安全和檢查等的關注。明年度立法日程中,將《升降設備安全責任及處罰制度》、《升降設備安全責任及處罰制度的施行細則》及《升降設備的技術規範及質量保證制度》等納入在其中。原來,有關電梯安全的立法,由2002年拖至今,轉眼18年,望穿秋水,不應該再拖。

有團體近日公佈其向廉署檢舉的《升降機類設備審批、驗收及營運制度指引》回覆中,發現該《指引》如同虛設,過去幾年出現電梯公司在工務局的登記已過期,竟然可以如常發出年度安全運行證明書的荒誕事情。登記過期,可能不代表有關電梯公司沒有專業能力,但一間專業公司的註冊過期,給人的印象就大打折扣,專業形象何在?!該團體認為,反映出此《指引》的執行力度有限,局方可能沒有執罰或落實檢查,導致出現這結果,亦狠狠批評,局方失職,《指引》形同虛設、存在欺騙公眾之嫌。該《指引》所以在2013年推行的原因,正是當年有多宗困電梯事故,也由於法侓對於私人範圍的電梯及升降機設備沒有硬性要求定期檢查,才在立法正式規管前,推出有關《指引》作為過渡,目的是希望業界、市民正視問題,定期對有關設備作檢查、保養,保障使用者安全;結果《指引》的執行是流於形式,欠缺約束力的指引,真正推行時業界放任自流,這種疏於管理、怠政的處事方式,有損執罰部門的形象,令市民對政府失去信心,行業和執罰部門都失去公信力,釀成兩敗俱傷的局面。

據坊間統計,過去7年,有共1700宗涉及電梯事故或意外,平均計約3日有2宗,本澳高樓大廈林立,電梯的安全不容忽視,在私人住宅、工/商廈,商場還是政府部門或政府負責的場所/設施,造成人命傷亡,誰都不想,而且社會對於有關的立法呼聲提出已久,不容再拖。筆者希望,《升降設備安全責任及處罰制度》、《升降設備安全責任及處罰制度的施行細則》及《升降設備的技術規範及質量保證制度》等,明年能夠順利完成立法,為廣大使用者提供更好的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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