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偷越邊境案始末

2020-12-31

【香港中通社12月30日電】2020年12月30日,鄧棨然等2名香港居民涉嫌組織偷越邊境罪、鄭子豪等8名香港居民涉嫌偷越邊境罪一案一審宣判。

鄧棨然、喬映瑜犯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和2年,並分別被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和1萬5000元;被告人鄭子豪等8人犯偷越邊境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並分別被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10名被告人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從8月23日涉嫌偷越邊境者被海警執法人員查獲,到12月30日一審宣判,深圳市鹽田區司法機關依法對案件進行了偵查、起訴、審判等訴訟程序。

8月23日8時許,廣東海警在管轄海域例行巡邏時,發現一艘可疑船隻,截停檢查發現船上竟是來自香港的12名人員。隨後,海警部門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並在中國海警官方微博通報。

9月13日,深圳市公安局鹽田分局通報:“廣東海警查獲的李某某、鄧某某等12名非法越境人員,因涉嫌偷越國(邊)境犯罪,已被我局依法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偵辦中,公安機關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各項合法權益。”

庭審披露, 8月23日凌晨,鄧棨然、喬映瑜分別聯繫其餘10人,在香港西貢布袋澳碼頭會合。鄧棨然、喬映瑜在碼頭現場組織其他涉案人員以“人鏈”接力的方式,將偷渡所需燃油、食品、望遠鏡、衛星電話等偷渡物資運送到快艇上。當日7時許,鄧棨然駕駛該快艇搭載上述11人,從香港布袋澳碼頭出發前往台灣。出海過程中,喬映瑜向所有人員交代注意事項,如互相監督拔出手機卡,如果遇到內地海警統一回答口徑為“出海釣魚”。喬映瑜還通過海上定位系統、衛星電話等手段與“上家”匯報快艇位置,直至在途經廣東管轄海域被廣東海警部門發現並查獲。

庭審過程中,深圳檢察機關當庭出示了相關證據材料,控辯雙方對證據進行了當庭質證,並對案件的事實、法律適用、罪名及量刑等問題進行了法庭辯論。檢察機關共出示了四組證據材料,互相印證,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證明了鄧棨然、喬映瑜組織偷越邊境以及鄭子豪等8人偷越邊境的犯罪事實,10名被告人及委託律師對此均當庭表示無異議。

在案件調查審理過程中,深圳市司法機關始終根據法律規定及時向社會公佈案件最新進展。同時,無論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審查起訴、審判等訴訟階段,司法機關均依法保障了涉案人員的各項合法權利。

據深圳檢察機關介紹,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依法告知各涉案人員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並通過司法協助途徑通知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並告知訴訟權利,訊問了各涉案人員,聽取了其辯護人意見。同時,檢察機關依法履行了偵查活動監督職能,各涉案人員合法權利均得到依法保障。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深圳檢察機關依法保障辯護律師閱卷權,主動聽取辯護律師意見。檢察機關充分考慮了辯護律師對相關涉案人員提出的從輕、減輕處罰的建議。鑒於本案各涉案人員認罪悔罪,檢察機關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根據各涉案人員認罪悔罪情況,依法提出從寬處理的量刑建議。在辯護律師的見證下,各涉案人員自願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12月24日,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發佈了開庭公告,並通知了訴訟參與人開庭時間。

12月28日,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部分港籍和深圳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以及被告人家屬旁聽了庭審。

據了解,2018年以來,深圳共有78名被告人以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追究刑事責任,人民法院判決的刑期在2年至8年之間;401名被告人以偷越邊境罪追究刑事責任,人民法院判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