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融原董事長賴小民被執行死刑

2021-01-30

【香港中通社1月29日電】經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月29日上午,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原董事長賴小民宣判並執行死刑。臨刑前,賴小民與其近親屬進行了會見。

2021年1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貪汙罪和重婚罪,判處賴小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賴小民上訴後,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經複核確認:賴小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7.88億餘元;賴小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共計人民幣2513萬餘元;賴小民有配偶而長期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賴小民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汙罪和重婚罪,應數罪並罰。賴小民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賴小民雖有重大立功表現,但綜合其所犯受賄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對其從寬處罰。本案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據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對賴小民判處死刑的刑事裁定。

中國當前的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確保死刑只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罪證確實充分、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

刑法規定,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據報道,賴小民受賄金額是新中國成立至今受賄案件涉案金額的最高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