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之別

2021-03-01

【特稿】非澳居民在澳有沒有集會示威權問題,近期在本澳引廣泛討論,經法律界議員和治安警解釋,初步理解是,非本澳居民在澳門目前的法律,尤其是《基本法》及《集會及示威法》下,都沒有集會示威權的保障。令社會如夢初醒,原來以為是人人可享有的基本權利,不是必然。

緬甸政變及選舉風波,遠至澳門同樣有回響。事源於《愛瞞日報》於2月22日報道中指出,有多名緬甸外僱在三盞燈唱歌和舉昂山素姬的照片,並疑被警員帶走後沒收藍卡及遣返;經該媒體向治安警查詢,治安警回覆:治安警察局當晚沒有在三盞燈帶走任何緬甸籍人士。該事件就是今次「非澳居民在澳有沒有集會示威權」的源頭。對於這個問題,答案可能與社會或部份人士有預期想法有落差,當第一印象以為,集會示威是人權的基本權利時,原來也有「身份」之別,法律界背景議員陳華強就此問題回應指: 《集會示威權法》和《基本法》中規範,澳門居民可享有甚麼權利,《基本法》第四十三條中列明,澳門居民以外其他人都可依法享有一定的居民權利,但《基本法》是框架性法律,只規定當中的權利義務,如何執行,則要依法,唯現階段《集會示威權法》及其他法侓,暫未找到相關的法律依據存在。包括《集會示威權法》有規定澳門居民有甚麼權利,但無規定關於居民以外其他居民的權利義務,(引述自本報2月27相關報導)。同日,治安警在相關聲明中指:在澳門進行集會或示威活動,必須受第2/93/M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所規範,相關法律第一條已經清晰規定,只有澳門居民才享有集會及示威權,而澳門居民亦需在遵守法律規定下進行集會示威。

集會及示威,是指共同訴求的眾數人員聚會活動,可以是帶有政治性,亦可以是一些民生訴求、意見的表達等。特區政府曾表示,尊重和平理性、合法的表達訴求方式。過去沒有提到「身份」問題,可能是有關集會/示威活動,與他們切身利益沒有關係; 然而,在不少的欠薪、勞資糾紛訴求,集會上,非本地居民常是席上客(外僱),參與追討欠薪集會,為何當時治安警沒有指出、社會一直也沒有發現,在本澳合法工作和生活的外僱(非本地居民)在澳門的集會及示威權沒有得到保障!?又有網民曾經網上留言,外僱在節假日聚集各休憩區唱家鄉歌、跳家鄉舞,算不算集會?!筆者法律知識薄弱,想不通之間差別,是否一旦與政治拉上關係,這把量度標準的尺會改變!?

社會屢有意見指,警方常利用內部黑名單(但局方極力否認有入境黑名單這回事)過濾入境本澳人士,防止外部勢力入侵而危害本澳。今次緬甸外僱事件,會否是另一種的預防及遏止外部勢力、政治在澳萌芽、防患未燃?陳華強在當日回應中有一句表示:「澳門居民權利全部沒有受到侵害。」非澳門居民不能在本澳行使集會權及示威權?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同日)表示,不同人士對法律有不同見解是正常的,若當事人不認同治安當局的法律理解或執法依據,又或認為自身權益受損,可循司法途徑解決。張永春司長沒有進一步補充。

截至去年12月底,本澳外僱人數共17.7萬人,比2019年12月底減少18875人。外僱是本澳勞動力組成的重要部份,人口統計中也佔一席位,其勞動權利的保障固然重要,其他方面人權的保障,同樣重要,不能當談到「政治」表態時,就與澳門割蓆。今次事件後,需否進一步明晰法律?正如陳華強所說:需要社會共識。

諾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