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涉競選宣傳報道

冷靜期投票日應屏蔽

2021-03-11

選管會與本澳傳媒舉行坐談會。

【本報訊】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唐曉峰指出,傳媒機構應只在十四日競選宣傳期內才作出含宣競選傳訊息的新聞報道,當中涉及候選政綱、影響投票意向等網上內容,尤在冷靜期和投票日依法應屏蔽、隱藏,否則可移送司法機關跟進處理。

選管會昨與本澳傳媒機構舉行閉門座談會,交流和聽取傳媒對選務工作和選舉訊息發佈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並期盼與業界在整個選舉過程中保持良性互動。座談會有約五十中葡英文傳媒機構代表出席。

唐曉峰在開場的公開致辭說,現時選舉程序已正式開始,當局有賴傳媒擔當着重要的橋樑和平台角色,讓本澳市民及時和充分獲知最新的選務資訊,而傳媒的監督作用亦有助提升公平、公正及廉潔的選舉文化。

唐曉峰重申,內容凡引起公眾注意某候選人或組別,以及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建議選民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或組別,就屬競選宣傳,相信傳媒有足夠能力區分好「新聞報道」及「競選宣傳」。

根據選舉法規定,競選宣傳只能在競選宣傳期內進行,在此以外任何人、組織或機構均不可做競選宣傳。傳媒因需要採訪報道身兼其他職務身份的有意參選或候選人,只要非談論與選舉相關議題或政綱內容,基本沒違反法律,屬於新聞自由。

至於製作直播或錄影節目,只要在節目前及播出時提醒出席者及聽眾遵守《選舉法》相關規定,節目期間有人言論可能構成違規宣傳就立即採取措施中止,以至傳媒自設網上留言平台發現違規宣傳訊息就主動刪除等,原則上有關機構不需承擔有關法律責任。

唐曉峰會後受訪補充,傳媒發布報道內容若涉競選宣傳,應只可在宣傳期內進行,當中針對在網上發佈的內容,傳媒在冷靜期和投票日期間需將相關內容隱藏或屏蔽,公眾不能夠搜尋得到,以符合法律規定。

唐強調,相關規定非單針對傳媒,而是任何人。網上投放內容的傳媒有責任盡力處理好,否則選管會一旦發現,會要求涉事機構解釋,若解釋不合理,他們就會把個案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