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降設備管理有法可依是好事

管理方憂承擔過重權責冀詳細釐定

2021-05-01

【特訊】近日特區政府就《升降設備法律制度》進行公開咨詢,諮詢文本從檢查人員資格、升降設備維修保養的權責、責任人的罰則以及各項流程和要求等多方面提出建議,街坊總會大廈工作委員主任何戊彬表示該法律有助改善樓宇升降設備的日常運作管理,讓樓宇管理實體有法可依,但需嚴謹訂立監察部門的守則及釐清處罰準則和責任方。

文本雖然處於咨詢階段,但已有部分管理機關擔心該法律實施后會對加重其日常管理的責任負擔。在權責問題上,現時本澳大多數樓宇在與管理公司簽約時,會將電梯保養的條款納入樓宇的日常管理當中,其保養費用亦包含在管理收費內,甚少樓宇會單獨將電梯的保養事項放上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下稱業主大會)上表決。而電梯的維修事項則屬於樓宇共同部分維修,需要全體業主共同攤分費用,故會在業主大會上表決,但根據《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第七條中定明,樓宇共同部分中的電梯無論維修或保養皆屬於全體業主之共同負擔。

何戊彬建議法例應要有詳細之規定以方便監察部門釐清責任方,而管理機關亦應將電梯的維修及保養事項一同於業主大會上進行表決,避免由管理機關承擔過重的責任,而業主亦有責任監督管理實體相關維修保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