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玉英:警嚴格依法處理集會遊行預告

2021-05-12

【本報訊】對於警方被指「勸退」有關緬甸民主運動的集會活動,直選議員蘇嘉豪提出質詢。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主任張玉英回應時提及,警方嚴格按照法律處理集會及遊行預告,如預告未能符合法律規定,警方會依法作出通知,然而集會或遊行活動的發起人在作出預告後的任一階段可按其個人意願撤回預告。

早前,直選議員蘇嘉豪在書面質詢表示,先後有市民依法向警方預告有關緬甸民主運動的集會活動,但都不約而同被迫撤回預告。據報,警方曾向集會發起人提及有關事件正反方可能存在的矛盾、中國政府對事件的立場,甚至無理扣連香港近年政治事件,宣稱即使發起人提出預告,警方也會作出不容許的決定,借此「勸退」發起人,做法有超越法律授權之虞。

蘇嘉豪稱:「集會示威權是一項寶貴的工具,它不僅是單一的基本權利,更經常被應用於維護、爭取和實現其他基本權利,對於社會上的異議者和因處於弱勢或被邊緣化而失去話語權的人群尤為重要。」

若證實有人員以法定條件以外的理由「勸退」發起人,相關人員是否等同「阻止或企圖阻止自由行使集會示威權」,而須承擔相應的刑事和紀律責任?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主任張玉英回應蘇嘉豪的質詢時稱:「《集會權及示威權》對於當局在法定條件以外,阻止或企圖阻止自由行使集會權或示威權者,已明確規定有關法律後果。」

是否同意警方不得對和平的集會示威主題及訴求進行法律規定以外的政治審查,保障日後公眾集會示威不會落入被非法、無理阻撓的風險?對於這個提問,張玉英重申,特區政府尊重和維護居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包括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然而,任何權利和自由都不是絕對的。

張玉英引述《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一條,以及《集會權及示威權》後提出,即使是和平集會,倘若集會目的具有違法性,危害到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警方就必須依法作出不予容許的決定,在此警方的行為並無自由裁量的空間。

又引述《行政程序法典》第三條第一款後重申,警方一直依法保障澳門居民行使集會權及示威權,並依法對集會和遊行預告作出處理。對於當局不容許或限制舉行集會或示威的決定,集會或遊行預告的發起人可依照《集會權及示威權》第十二條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