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職人員宣誓條例刊憲生效

進一步確保公職人員明確理解在職憲制責任

2021-05-22

【香港中通社5月21日電】《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21日正式刊憲生效。 香港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條例》對維護香港特區的憲制秩序、進一步確立“愛國者治港”原則有重大意義,有利“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條例》旨在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2016年11月7日通過《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六條中,有關公職人員宣誓的規定,落實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憲制責任。

《條例》清晰訂明了“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提述的涵意、引入區議員須作出宣誓的規定、明確宣誓要求、劃一監誓人的安排、完善處理違反誓言的情況的機制,以及就相關情況在公共選舉中加入參選限制。

發言人強調,“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是公職人員的基本義務和責任,《條例》進一步確保有關公職人員明確理解他們的憲制責任,並保障只有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此基本要求的人才能出任相關公職。特區政府相關政策局及部門會按《條例》的規定,落實相關的宣誓安排,包括有關區議員宣誓的事宜。

香港非公務員政府僱員須簽署效忠聲明

香港特區政府公務員事務局21日向各政策局及部門發出通告,要求在2020年7月1日或之後按非公務員聘用條款聘用的政府僱員須簽署聲明擁護香港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盡忠職守和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他們須在部門發出有關信函的三星期內簽妥及交回聲明。

發言人表示,這項要求符合香港國安法的有關規定。要求非公務員政府僱員簽署聲明,是對有關僱員須背負的責任和期望的公開確認和真切體現,有助進一步維護和推廣所有政府僱員應恪守的核心價值,並確保香港特區政府能有效管治。

如有非公務員政府僱員不理會或拒絕簽妥和交回聲明,當局會根據每宗個案的實際情況展開行動,考慮按照僱傭合約的相關條款終止聘用該僱員,過程中有關僱員會有機會作出解釋。如非公務員政府僱員有不當並違反聲明的行為,一如處理其他不當行為,當局會視乎個別個案實際情況,按有關僱員的僱傭合約就有關的不當行為採取相應的紀律行動。

公務員事務局已先後在2020年10月及2021年1月引入安排,要求新聘公務員及現職公務員宣誓或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盡忠職守和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至於受聘或獲任命擔任較高級職位(如部門首長)的公務員,並須宣誓。

十二個區議員席位懸空

香港公職人員宣誓條例21日在香港正式刊憲生效,規定區議員須宣誓擁護香港基本法。根據特區政府當日刊憲,多個地區區議會出現議席空缺,合共涉及12名區議員。

其中,岑敖暉、袁嘉蔚2人於已中止的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被選舉主任裁定不符合《立法會條例》有關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要求,因此提名無效;他們21日起喪失區議員資格。

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早前裁定洪駿軒並非妥為選出,他曾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及後申請撤回上訴獲准,其議席5月4日起懸空。

此外,另有9名區議員請辭,他們的議席已經懸空,包括王百羽、伍健偉、徐子見、鄭達鴻、鍾錦麟、胡耀昌、連桷璋、林名溢及尹兆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