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署涉兩宗行政申訴

2021-05-22

《本報訊》《澳門廉政公署工作報告》刊出兩宗涉及市政署的行政申訴,一宗處理冷氣機滴水,另一宗處理人員擅離職守;廉政公署認為市政署的處罰不當,市政署已接納廉政公署的反映和意見。

有市民投訴指其在按市政署發出的改善冷氣機滴水要求,並已在限期內完成將冷氣機排水管接駁至室內的工程後,只因無拆除原本外露但已無滴水現象的廢棄喉管,在市政署複查時再次被處罰,理由是「喉管仍外露」;投訴人認為署方處罰不公,要求廉政公署介入調查。

經廉政公署調查發現,市政署在進行有關複查工作時確認無滴水情況,但由於冷氣機排水喉管仍外露,便直接認定投訴人在署方所定的期限屆滿後,仍未執行署方為防止冷氣滴水而提供的技術建議,從而根據《公共地方總規章》及《違法行為清單》處罰投訴人。

廉政公署認為,根據改善冷氣機滴水通知書的行文,可知市政署旨在促使投訴人在限期內作出防止冷氣機滴水的維修工作。將冷氣機排水喉管接駁回室內是其中一種舉例列舉的技術建議,只要有關措施可使冷氣機不再滴水至公共地方,便應算符合該通知的要求,既然投訴人已依期完成防止冷氣機滴水的維修工作,單憑廢棄的外露喉管,市政署並沒有法律依據處罰投訴人。投訴人在檢控處罰階段一再陳述改善情況,但署方置若罔聞,直至投訴人就處罰決定作出聲明異議後,才就其所陳述的改善情況作出分析。

廉政公署亦認為,倘若市政署及早對投訴人所陳述的改善情況及所提供的佐證相片作出分析,尤其採取相應措施查證實際情況,實事求是,既可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及質疑,亦可省減不必要的後續程序、節省人力資源。此外,本案亦揭示出署方檢控時的考量與投訴人提出聲明異議後的考量並不完全一致,甚至出現在相同的情況下,不同處理個案的人員會有不同認定的結果。為免使人質疑署方在處理冷氣機滴水的檢控中,對於違法行為或不法事實的認定有欠嚴謹,署方有必要採取措施統一檢控人員對於相同情況所應採用的立場。

為此,廉政公署向市政署反映情況及提出相關意見,獲市政署回覆表示接納,重新審視投訴人的聲明異議及在聽證階段提交的資料,最終認定投訴人所作岀之改善方式已足以防止冷氣機滴水到公共地方的情況發生,並收回有關處罰決定。

另外,有舉報指一名市政署人員於每天特定時段內經常在沒有打卡及穿着制服的情況下擅離職守,要求廉政公署展開調查。

經廉政公署調查,市政署亦收到同樣舉報,該署亦已查明有關人員確實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份內,共十日在沒有向上級提出申請的情況下擅自離開辦公地點,故已針對有關人員開立紀律程序並予以停職處分;然而,在市政署作出處分決定時,有關人員已經退休離職,該署遂改以罰款代替停職處分。

但是,經分析《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廉政公署認為,書面申誡、罰款、停職、強迫退休和撤職屬不同等級的紀律處分,因着不同的情節、違紀者之過錯程度及人格而可在較低或較高之處分等級間酌科,紀律處分相互間並不存在替代關係或機制。對處於退休狀態的人員,該通則亦規定了,倘科處停職須以喪失在相等於停職期間內的退休金代替,倘科處罰款則金額不得超過相當於二十日退休金之金額,當中亦未看見容許對此等人員的停職處分得以罰款處分代替。

為此,廉政公署致函市政署指出上述法律適用的問題,市政署其後回覆表示認同,並對相關紀律程序報告作出更正,同時亦承諾會加強對人員出勤狀況的監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