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四』集會謠言可以休矣

2021-06-02

來論澳門居民對於個別團體在每年五六月份舉行的“八九民運圖片展”及六月四日的燭光集會或許並不陌生,甚至可能認爲這是在行使言論自由和集會權利,故當局今年不容許“六四”集會舉行,引起了一些爭論。然而,真實的“六四”事件是圖片展和集會所宣傳的那樣嗎?當局不容許“六四”集會的决定損害了居民的言論自由和集會權利嗎?我們身處信息時代和法治社會,尋找上述問題的答案其實不難。

一、“六四”事件的真相與性質

1989年春夏之交發生在北京的“六四”事件,幷非一些人渲染的政治禁忌。1989年第11號《國務院公報》登載的《關於制止動亂和平息反革命暴亂的情况報告》,早已對“六四”事件的真實情况進行了詳細叙述。該報告在互聯網上能够公開查閱,其分八個子標題闡述了“六四”事件的整個過程:(1)動亂的醞釀和預謀由來已久;(2)學潮從一開始就被動亂的組織者所利用;(3)《人民日報》“四•二六”社論對動亂的定性是正確的;(4)趙紫陽同志“五四”講話是動亂升級的轉折點;(5)以絕食相要挾,使動亂更加擴大;(6)北京部分地區實行戒嚴是不得已而采取的正確措施;(7)極少數人是怎樣挑起反革命暴亂的;(8)反革命暴徒是怎樣殘害解放軍的。

該報告對於事件中的傷亡人數有具體陳述:“被暴徒砸毀、燒毀、損壞的軍車、警車和公共電汽車等車輛達1280多輛,其中軍用車輛1000多輛,裝甲車60多輛,警車30多輛,公共電汽車120多輛,其他機動車70多輛。一批武器、彈藥被搶。戒嚴部隊戰士、武警戰士、公安幹警負傷6000多人,死亡數十人”,“暴亂中有3000多名非軍人受傷,200餘人死亡,包括36名大學生。這當中,有罪有應得的暴徒、有被誤傷的群衆,還有正在現場執行任務的醫護人員、聯防人員和維護秩序工作隊員等。”

該報告詳細叙述了戒嚴部隊進入天安門廣場的過程,有力駁斥了外界的謠言:“由於一些人有意傳謠,社會上一度盛傳,戒嚴部隊進城之後,‘血洗天安門廣場’,‘有數千人甚至上萬人倒在血泊之中’。真實情况是,戒嚴部隊進入廣場之後,淩晨1時半,北京市人民政府和戒嚴部隊指揮部發出緊急通告:‘首都今晚發生了嚴重的反革命暴亂’,‘凡在天安門廣場的公民和學生,應該立即離開,以保證戒嚴部隊執行任務’。這個緊急通告用高音喇叭,進行了反復播放,時間長達3個多鐘頭。這時,停留在廣場上靜坐的青年學生集中在廣場南段人民英雄紀念碑一帶。3時左右,他們經過內部磋商,派出代表向戒嚴部隊表示,原意自動撤出廣場,戒嚴部隊當即表示同意。淩晨4時半,廣場上廣播了戒嚴部隊指揮部的通知:‘現在開始清場,同意同學們撤離廣場的呼籲’,同時,廣播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和戒嚴部隊指揮部關於恢復天門廣場正常秩序的通告。停留在廣場上的數千名青年學生聽到通告後,打著各自的旗子和橫幅等,兩邊布置了手拉手的糾察隊,於5時左右離開廣場。爲了保證學生們的安全撤離,戒嚴部隊在廣場東側南口開出一條寬闊的通道,保證學生順利、平安地離開。這時,還有一些堅持不走的學生,戒嚴部隊按照‘通告’要求,强制他們離開了廣場。到5時半,清場任務全部完成。廣場靜坐的學生,包括最後被强制離開的,沒有死一個人。有人造謠說,廣場‘血流成河’,自己是‘從死人堆裏爬出來的’,完全是胡說八道。”

中央亦早已明確了“六四”事件的性質。1989年7月6日第七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制止動亂和平息反革命暴亂的决議》載明:“極少數人利用學潮,在北京和一些地方掀起一場有計劃、有組織、有預謀的政治動亂,進而在北京發展成了反革命暴亂。他們的目的就是要推翻中國共産黨的領導,推翻中央人民政府,顛覆社會主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根據憲法的規定,决定在北京市部分地區實行戒嚴,中國共産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堅决采取果斷措施,平息了反革命暴亂,迅速恢復了首都的正常社會秩序,是符合全國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是必要的、正確的、合法的,對此表示堅决支持。”

筆者在此大段引述上述文字,就是爲了表明“六四”事件的真相及性質。然而,歷年“八九民運圖片展”及“六四”集會中展示具煽動性的標語和文字圖片,包括“屠城責任”、“政治逼害”、“律師——中國最危險的行業”等,是有悖事實真相的虛假宣傳,澳門市民不要被謠言蒙蔽。歷年“六四”集會以所謂“民主愛國”爲名,却對歷史肆意篡改,對祖國造謠中傷,嚴重影響了社會尤其是年輕一代的國家觀、是非觀及歷史觀。

二、言論自由及集會自由的界限

有人可能有疑問:人民享有言論自由及和平集會的基本權利,“六四”集會是行使言論自由和集會權利的體現,當局怎能限制基本權利?應當看到,言論自由及集會自由等基本人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受到國際公約、基本法和澳門本地法律的保護,然而,權利和自由不是絕對的,其行使不能逾越法律,這亦體現在相關國際公約、基本法和本澳法律中。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規定:“一、人人有權持有主張,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采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三、本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權利的行使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這些限制只應由法律規定幷爲下列條件所必需:(甲)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可見,爲兼顧對他人權利或名譽以及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道德的保護,法律有必要對言論自由的行使進行合理的限制。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1條規定:“和平集會的權利應被承認。對此項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按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會中爲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護公共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需要而加的限制。”可見,如果集會危害到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則依法應受到限制。

澳門基本法第40條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澳門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規定抵觸。”可見,基本權利的行使得依法律規定受到限制。

澳門第2/93/M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第1條規定:“一、所有澳門居民有權在公衆的、向公衆開放的、或私人的地方進行和平及不携有武器集會,而毋需任何許可。二、澳門居民享有示威權。三、集會權及示威權之行使,僅得在法律規定之情况下受限制或制約。”第2條規定:“在不妨礙批評權之情况下,不容許目的在違反法律之集會及示威。”可見,集會權應當依法行使,而不是任意行使,集會目的不能違法。

羅列以上規定,旨在說明言論自由及集會自由有法律限度,幷非絕對,不能濫用。正如鄧小平在論述香港問題時曾經指出的:“1997年後香港有人駡中國共産黨,駡中國,我們還是允許他駡,但是如果變成行動,把香港變成一個在‘民主’的幌子下反對大陸的基地,那就不行。”這段話同樣可用於澳門。言論自由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是性質完全不同的行爲。“六四”集會在沒有客觀全面事實根據的情况下,意圖通過有組織的集體活動,廣泛傳播不實資訊,目的明顯具有惡意,性質上不同於單純的以語言或文字表達政治見解的言論自由或批評權,故應依法不予容許。不容許“六四”集會的决定正是特別行政區政府遵守法治的體現,絲毫無損居民的言論自由和集會權利,在嚴格貫徹法治的社會氛圍下,“六四”集會謠言從此可以休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