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例確診者現未需負刑責

2021-06-22

【本報訊】一名台灣旅客被確定沒有如實申報更早前的旅遊史。疾控中心協調員梁亦好指出,該名旅客符合入境澳門的條件,也在入境時如實申報過去二十八天的旅遊史;按照現行法律,引起傳染病播散或危害本地才需要負上刑責。

一名早前從台灣抵澳的台灣旅客被列為本澳第五十三宗確診病例,經進一步追查,被判斷在印度感染,當局對其隱瞞自身旅居史深表遺憾。昨午,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協調員梁亦好回應傳媒時指出,按照現時的防疫規定,非澳門居民入境澳門前的二十一天曾到過外國,是不可入境澳門的;不過,上述患者在入境澳門前距離其逗留外國 (越南、印度) 的日子已經超過二十一日,是符合入境條件的。

梁亦好也表示,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入境時爲了逃避法律規定而虛報資料需要負上刑責。但是,上述患者入境時如實申報過去二十八天的旅遊史,只是衛生局在調查流行病學期間,患者沒有如實申報更早前的旅遊史,按照現時法律,只有在其引起傳染病播散或危害本地的情況才需要負上刑責。她再次呼籲,要如實申報旅遊史和行程,這對澳門防疫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記者提出,這個案的患者可能是台灣爆發疫情的其中一個源頭,澳門衛生部門與台灣衛生部局是否溝通暢順?會否將詳細資料交給對方跟進?羅奕龍回應,在保障個人私隱下,本澳盡量詳細公布所有確診個案的臨床資料、流行病學史,保持訊息的清晰、透明,讓不同地方的衛生部門可以參考,這是有效的做法。在記者追問後,羅奕龍補充,本澳透明地公布每一個案,就是很好的溝通方式。

就台灣出發乘搭航班來澳登機時須出示核酸檢測陰性證明的要求,梁亦好補充,相關要求是發出報告的日期二十四小時內,例如:報告於六月二十一日發出,於六月二十二日二十三時五十九分前都可以持著該份核酸檢測陰性證明登機。另外梁亦好指出,截至昨日中午,共有七十人透過「澳門健康碼」申報六月十至十八日曾經逗留上述地點,衛生局已發出短訊,通知他們按要求接受核酸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