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選資格不單只要係愛國者

還須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

2021-07-13

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昨午會見傳媒

【本報訊】選管會上星期五公布六組共二十一人沒有下屆立法會的被選資格;經過三天,選管會終於公開由其制定的七個審核被選資格準則。選管會主席唐曉峰稱:「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亦成為今屆立法會選舉中決定參選人 / 候選人是否具備參選資格或喪失候選人資格的重要依據。」

昨日傍晚,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突然舉行新聞發布會,委員會主席唐曉峰 (中級法院法官) 首先發言約十分鐘。他重申,選管會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的規定作出審核,其中一個重要的要件是必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相關規定可反映出參選人必須是愛國者。

唐曉峰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亦是《基本法》制定的依據,擁護《基本法》就必然要擁護《憲法》及其確立的原則,尤其是「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及「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等。

「一國兩制」是中央治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方針,「一國」是「兩制」的前提和基礎,而「愛國者治澳」是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必須遵循的重要原則。要實行「澳人治澳」,就必須堅持「愛國者治澳」;堅持「愛國者治澳」,「一國兩制」才能全面準確貫徹落實。因此,參選人必須真誠擁護《基本法》、《憲法》及其確立的原則,其必須為愛國者。

其中,愛國者必然真心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愛國者必然尊重和維護國家的根本制度和特別行政區的憲制秩序;愛國者亦不得從事任何危害國家主權安全、挑戰中央權力和澳門基本法權威、利用澳門對內地進行滲透破壞的活動等。

唐曉峰也指出,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一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在憲法第一條第二款後增加了 「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更加充分體現了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因此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亦成為今屆立法會選舉中決定參選人 / 候選人是否具備參選資格或喪失候選人資格的重要依據。

選管會審核參選資格七準則

綜合以上所述,為審核所有參選人的被選資格,特別是落實《選舉法》的相關規定,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制定了以下準則:

一、參選人 / 候選人須維護《憲法》及《基本法》確立的憲制秩序: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經組織、參與或意圖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活動或發表與上述行為相關的言論,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

二、參選人 / 候選人須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經作出危害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行為、發表分裂國家的言論、或以任何方式參與上述相關活動,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

三、防範參選人 / 候選人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滲透特區權力機關: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經參加境外反華勢力組織安排的反中亂澳培訓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接受上述組織提供的資助,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

四、參選人 / 候選人須尊重《憲法》及《基本法》確立的政治體制,不得抹黑中華人民共和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經作出惡意攻擊、抹黑、詆毀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為,發表與上述行為相關的言論,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

五、參選人 / 候選人不得從事危害國家主權及安全的行為: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經作出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法》的規定,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

六、參選人 / 候選人須尊重《憲法》及《基本法》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權限: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經作出惡意攻擊或抹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所通過的立法、解釋或決定,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

七、參選人 / 候選人不得為輔助作用者: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經為實施上述第一至第六項之行為而以任何方式給予實質支持,協助或提供便利,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

唐曉峰表示,以上是針對參選人是否具備被選資格的一些審核準則。參選人曾針對特區政府施政作出的監督批評,不屬於第四點標準所指。事實上,《選舉法》對審核參選人有較嚴格的規定,是考慮到特區政府對管治團隊有更高的要求,全面貫徹落實「愛國者治澳」的原則。他也強調,按照《基本法》的規定,所有澳門居民均享有言論自由。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澳門居民不會因為發表評論而受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