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四更休息時間符勞動法規定

2021-07-19

【本報訊】交通事務局代局長鄭岳威表示,「四四更」主要為應對上午及晚間出行高峰時段的特大客況需求而設立,相關車長平均工作時數約為九至十小時,休息時間符合《勞動關係法》的相關規定。

一名新福利巴士車長離世,其當時工作的是「四四更」(上下午繁忙時段各工作四、五小時,中段時間休息),使外界質疑車長是否有足夠的休息時間。早前,直選議員林玉鳳提出相關書面質詢。

林玉鳳指出,《勞動關係法》第四十條規定「須確保僱員每日有連續十小時休息時間」;第三十三條則規定「工作前後的準備及服務所需的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十分鐘」。並提出,在德國、澳大利亞或北歐國家,規定長途巴司機每開車兩小時必須強制休息十五分鐘至半小時,以免司機疲勞駕駛。

交通事務局代局長鄭岳威回覆書面質詢表示,巴士公司編更安排中的「四四更」制度主要為應對上午及晚間出行高峰時段的特大客況需求而設立,相關車長在完成上午約四小時的工作後,會有三至四小時的休息間距,接著再進行另一更四小時的工作,連同取車時間,相關車長平均工作時數約為九至十小時,休息時間符合《勞動關係法》的相關規定。

鄭岳威表示,已先後在媽閣、牧場街、東方明珠和城市日前地巴士總站加設廁所和為兩巴創造條件設立有空調的休息室,現持續檢視現有巴士站場設施並適時優化;至於在規劃新巴士總站時,已和建設部門協調,創設條件設置站長室、休息室及廁所等。並稱:「本局亦要求巴士公司不可指定每更車長完成的班次數,班次之間必須給予車長至少有五至十分鐘的休息時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