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司:非凡借錢唔還不屬行政侵權行為

2021-08-05

張永春列席立法會回答質詢。

【本報訊】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非凡貸款兩億多事件雖然造成政府嚴重的財產損失,但不屬因行政當局或其工作人員實施民事侵權行為,故不適用因此要向政府、市民賠償的規定。

蘇嘉豪在前日立法會口頭質詢要求嚴肅正視非凡醜聞和天鴿人禍凸顯的特區問責制度缺陷。高天賜和區錦新也有跟進。

蘇嘉豪指,非凡事件是特區歷年重大醜聞之一,自廉署去年發表《關於工商業發展基金向非凡航空發放借貸援助的調查報告》後,至今沒有任何官員為特區庫房龐大損失而承擔任何責任。

他批評,該醜聞中主責官員違法借款、怠忽職守、缺乏熱心及對下級的監督,導致庫房蒙受損失,但特區卻無法追討他們的財政責任。第28/91/M號法令規定,行政當局或人員因履職而作出過錯的不法行為(出於故意或明顯欠缺擔任職務所需的注意及熱心),應向受害人承擔民事責任,而履行賠償時,行政當局及其他公法人對犯錯的機關據位人或行政人員享有求償權。可見在某些情況下,官員和公務員須為公共財政損失而向特區賠償,目的在於督促他們依法行政、善盡職守,避免違法侵害市民權益。促建立完善的求償機制。

張永春表示,根據第28/91/M號法令的規定,向非凡事件中的有關人員追討賠償的問題,經過法律分析認為,非凡事件雖然造成政府嚴重的財產損失,但是並不屬該法律所指因行政當局或其工作人員實施民事侵權行為而向市民作出賠償的情況,因此行政當局無法適用該法第五條有關求償權的規定。

刑事處罰方面,現時《刑法典》中有關公務人員職務犯罪的規定與《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要求及社會發展實際需要存在差距,尤其沒有對公約列明應予刑事制裁的某些行為定罪,如影響力交易,以及沒有針對腐敗罪行的隱蔽特性訂定特殊規定,如延長職務犯罪的刑事訴訟時效。

為此政府將參照公約及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規定,完善與職務犯罪相關的刑事法律制度,對利用職權非法獲取利益的領導主管人員有效追究其刑事責任,使相關的刑事法律制度真正起到打擊及阻嚇的作用。

蘇批評高官問責制度自天鴿後承諾改革,唯至今已磋跎四年依然原地踏步、一事無成。張永春謂,政府已檢討並發現領導及主管人員問責制有多方面可健全、完善的空間。例如領導及主管履職所承擔的義務有別於普通公務員,但現時紀律程序卻適用一般人員制度,難以針對未負義務的官員問責。

還有現行紀律程序由各監督實體各自執行,相同或類似的違紀行為可能所被科處的紀律處分不同;退休權利與紀律處分相互獨立,可能造成紀律處罰的效果不彰。因此政府將在檢討現有制度基礎上,制定適用於領導及主管人員的專有紀律制度。

張永春又表示,在去年廉署公佈報告後,特首指示政府各公共基金認真研究報告,對照揭示的問題及提出的建議,全面檢討自身工作,並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改善和防範措施。

今年政府重點檢討公共基金的運作,以「專業歸口」為方向調整各基金的職能,避免對同一項目的重複資助,嚴格審查資助的條件並加強後續監督,健全完善與基金有關的制度和法規,確保公帑依法得到合理及妥善的使用。

他又相信,公監辦將會有對所有公共基金審批監管跟進制度,相信有助規範運作,避免再出現類似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