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區公報

2018-12-04

昨日出版的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多項法規,現簡介主要內容。

第271/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市政管理委員會在財政及財產資源的管理方面的權限,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該批示是根據第25/2018號行政法規《市政署的組織及運作》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而作出的。

該批示規定,在財政及財產資源的管理方面,市政管理委員會的權限受以下情況限制:一、如屬許可進行工程或取得財貨和服務的競投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上限為澳門幣五百萬元;二、如屬許可工程及取得財貨和服務的費用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上限為澳門幣三百萬元;三、如獲許可免除進行競投或訂立書面合同,則上項所指權限的有關金額上限為澳門幣一百五十萬元。此外,該批示亦廢止了第260/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73/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為批給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商用空間的管理及經營而作公開競投,自公佈日起生效。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