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取通訊須獲批要符合有關原則方可向法官申請

2022-02-25

李靜儀總結

【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召開分析及討論《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案會議。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會後表示,法案列明,通訊截取行動程序必需得到事前批准,在符合必要原則下向法官提請,否則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保安司司長黃少澤昨應邀列席會議,李靜儀會後表示,法案中,訂明僅適用於以電訊方式發送、接收圖像、聲音及文字等其他訊息行為,包括通訊軟件,但不適於用現場方式,電訊商所保存的通訊紀錄中,不包括通識內容。

李靜儀續指,委員會關注到法案中適用犯罪類別的增加,連同原有適用情況,新增:恐怖主義、清洗黑錢、危害國家安全、販賣人口、有組織犯罪等共十二類犯罪類別,以及必須符合:重罪性、必要性,合法性,最後手段原則,方可向法官提請通訊截取。政府代表解釋,有組織犯罪、清洗黑錢、販賣人口和危害國家安全等屬於重罪原則;電腦犯罪和電訊方式恐嚇罪、侵犯住所罪等涉及取證困難和有相當程度隱蔽性;而賄賂罪危害性強,也往往與有組織犯罪,清洗黑錢等犯罪有關係,故此,法案中引入了相應的犯罪類別。

對有意見憂慮市民通訊權的保障,李靜儀指,在實務上,相關犯罪的通訊截取需要符合有關原則下,方可向法官出申請,又指, 法案中對違反或超出適用範圍有相應罰則。她補充,涉及以不法方式取得的通訊截取是不容許,所產生的證據亦可能不能引用,當局亦計劃將有關法案取代《刑法典》中關於規範現行的電話監聽制度,強調保障是法案中重要的指導性原則,對市民通訊權利上作出適當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