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直亦可路彎‧官員要曉轉膊

林翊捷倡卓家村十古樹區域規劃成綠地及公共空間

2022-03-16

將十棵古樹名木的區域規劃成綠地或公共開放空間區,對未來的居民更為有益。

文化遺產委員會委員、城市規劃師林翊捷

【本報訊】土地工務運輸局堅持要與市政署「處理」卓家村十棵古樹名木。文化遺產委員會委員林翊捷表示,最理想的做法是在不影響地積比率的情況下,利用周邊土地新建道路。不移植不只符合法定基本原則,將十棵古樹名木的區域規劃成綠地或公共開放空間區,對未來的居民更為有益。

氹仔北區菜園路現有十棵樹齡逾百年、已被列入《古樹名木保護名錄》的假菩提樹,土地工務運輸局以建設主幹道很重要為理由,堅持未來與市政署商討將那些古樹名木移植。

文化遺產委員會委員林翊捷 (城市規劃師) 指出,城市規劃委員會、土地工務運輸局無權決定移植或不移植古樹名木。根據《文化遺產保護法》第一百零六條,那是文化局和市政署的職權。上星期,市政署已經在城市規劃委員會申明不同意移植古樹名木。

菜園路的十棵古樹名木,以及土地工務運輸局堅持建設的主幹道早在「氹仔北區規劃」之內,相關規劃因《城市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過渡規定而具有效力;對此,林翊捷指出,文化局依然可以保護古樹名木為理由,以《文化遺產保護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條,對相關規劃、工程給予具約束力的意見。

《文化遺產保護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禁止移植或移除《古樹名木保護名錄》所載的任何樹木;但屬重大的公共利益或具職權維護樹木的公共部門宣告為預防危害公眾安全而採取相應措施的情況除外。」林翊捷強調,不能移植古樹名木,是法定的基本原則。

林翊捷認為,《文化遺產保護法》沒有明文規定移植古樹名木的程序,但是,根據《文化遺產保護法》的精神 (第一零六條、第三十三條),若是基於「重大的公共利益」而需移植古樹名木,最後應由行政長官決定,這是一個聽取文化局具約束力意見和諮詢文化遺產委員會後的政治決定。

林翊捷表示,現階段完全看不到移植菜園路十棵古樹名木的「重大的公共利益」。他解釋,那些古樹名木的周邊土地仍未發展,只要周邊土地的規劃稍為配合,早前規劃的道路未必沒有修改的空間。並稱:「一如坊間不少意見,道路是可以轉彎的。」

「在技術上非要移植那些古樹名木不可。」林翊捷提出,十棵古樹名木南邊的 TN16 地段,規劃用途就是政府建築物;在未來的編製規劃條件圖階段,可以要求建築物的底層部分空間用於公共道路;十棵古樹名木東面的 TN17 土地面積較大,亦可以照樣處理,劃定公共地役權,這在澳門不是新的做法。

十棵古樹名木連線澳門罕見

「十棵古樹名木連續一起,在澳門市區是很少見的。」林翊捷認同,最理想的做法是在不影響地積比率的情況下,利用 TN16、TN1 新建道路。不植移十棵古樹名木不只符合法定基本原則,將十棵古樹名木的區域規劃成綠地或公共開放空間區,也對未來的居民更為有益。

另外,林翊捷提醒,城市規劃委員會上星期討論的規劃條件圖草案,其實沒有條文要求移植古樹名木。那十棵古樹名木甚至根本不在業權人持有的土地之內,草案只是要求業權人在施工前向市政署提交保護古樹名木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