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會續討論升降設備制度法案

2022-03-25

羅立文昨出席一常會會議

【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繼續與政府代表討論《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法案,對法案中原建議強制升降設備保養實體需要購買責任保條文,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昨出席該會議後表示,與保險公會及銀監處探討後,決定取消法案中相關條文。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李靜儀補充,現行鄰近地區未有專門針對升降設備保養實體購買責任保做法,亦考慮到保險產品提供和實際操作性問題等,故政府向委員會提出有關條文。

法案第十條﹕要求保養實體必須購買有效的民事責任保,承包範圍須包括保養實體因從事業務而對第三人造成的人身及財產傷害。羅立文昨指,與保險公會及銀監處探討後,決定取消法案中相關條文。

李靜儀補充,政府建議刪除法案第十條,不作強制要求的原因是有委員向政府反映,日後實際操作中能否買到相關的保險產品,政府稱與業界溝通後,由於市場難有此產品提供,不再在法案中設相關條文,不強制保養實體必須購買民事責任保;由業主按需求自行購買有關保險。她又引述,若有此要求,需待日後探討,包括賠償金額、理賠範圍。

另外,法案要求保養合同中,分開基本合同及全面保養合同,李靜儀指,法案及行政法規的是基本要求,但不妨礙小業主與保養公司訂定更全面的合同,保留彈性予責任人作選擇。法案亦要求,升降設備技術員需要按一/二零一五號法律中(俗稱工程師資格法)中的電機、機電、機械工程師申請註冊,在職責執行上,需要符合補充要件,每兩年續期一次。至去年十一月,有九百二十九名電機、機電、機械工程師已註冊。政府相信,可滿足需求,並預期法案生效後會有更多人員投入市場;經聽取委員意見後,政府也認同條文需要對培訓作出調整優化,將考慮在法案中列出相應的培訓及持續進修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