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惠敏回應移植十古樹沒表態

文遺法不單靠一個部門執行

2022-03-29

卓家村十棵古樹受到《文化遺產保護法》的保護

卓家村十棵古樹面臨氹北發展的威脅

梁惠敏回應移植卓家村古樹的提問

【本報訊】有意見質疑,執行《文化遺產保護法》的文化局為何對於移植受到該法保護的卓家村十棵古樹沒有表態。文化局局長梁惠敏表示,《文化遺產保護法》的執行部門不只是文化局。她又提出,《文化遺產保護法》關於《古樹名木保護名錄》的規定,由維護樹木的部門執行。

氹仔北區卓家村的十棵古樹可能因為工務局執意「開路」而須移植。值得注意的是,那十棵古樹已在《古樹名木保護名錄》之內,而《古樹名木保護名錄》的古樹受到《文化遺產保護法》的保護。昨午,文化局局長梁惠敏首次回應相關問題。

「『文遺法』的執行部門不單只是文化局。」梁惠敏續提出,特區政府各個部門,聯同社會各界、業權人等等,互相配合、落實才可執行《文化遺產保護法》。並稱:「特區政府都要靠業權人、社會大眾才可執行『文遺法』;所以,『文遺法』不是單靠一個政府部門可以執行。」

梁惠敏明言,那十棵古樹所處的區域 (卓家村),其實不在文物保護範圍,也不在文物的緩衝區內;按照《文化遺產保護法》的規定,未必需要諮詢文化局的意見。若需要發表意見,文化局非常尊重維護樹木的部門 (市政署) 的意見,作為回覆諮詢的基礎。

記者追問,究竟將由哪個部門決定是否遷移古樹?是文化局或市政署?梁惠敏回應,有待相關部門得出方案才討論;因為,不像「法定文物」的拆除,關於古樹的移植,在法律上沒有清晰的程序。

《文化遺產保護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禁止移植或移除《古樹名木保護名錄》所載的任何樹木;但屬重大的公共利益或具職權維護樹木的公共部門宣告為預防危害公眾安全而採取相應措施的情況除外。究竟,「重大的公共利益」指的是甚麼?

梁惠敏回應,要提出計劃的部門 (工務局) 與維護樹木的部門 (市政署) 相互協商,他們才可界定是否「重大的公共利益」。現時知道的是,工務局部門的依據是城市規劃需要道路網絡。

《文化遺產保護法》第一百零六條也規定,《古樹名木保護名錄》由具職權維護樹木的公共部門評估、擬訂和更新,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同一法律亦規定,拆除特定的「法定文物」,由行政長官聽取文化局具強制性及約束力的意見、諮詢文化遺產委員會後,以批示核准。

有意見認為,按照《文化遺產保護法》的精神,移植或移除古樹如同拆除「法定文物」,應由行政長官核准。不過,梁惠敏表示,單看《文化遺產保護法》,移植或移除古樹不似拆除「法定文物」,沒有相關的處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