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續審議信託法

2022-04-14

【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舉行分析及討論《信託法》法案會議,該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見圖)會後表示,委員會同意信託財產需要有獨立性,在訴訟時,不應該以代理人作為身份參與,應該由個人名義,以原告或被告身份參與訴訟。

會議昨邀請金管局及其他部門政府代表出席。陳澤武會後表示, 就信託財產獨立性問題,委員同意信託財產需要有獨立性,不會有牽連受託人(金融機構或受益人)的財產;在參與訴訟時,應該以原告或被告身份參與,委員會亦接受政府有關意見。

在受託財產轉讓規範中,陳澤武指若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或規定、因過錯不履行義務等,可以撤銷其受託;至於變更或廢止合同的信託,一般情況下,需要經過全體受益人同意,委託人方可廢止或變更有關信託;但設立文件規範除外,即可以透過設立文件的規定列明相關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