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資辦統籌公帑資助制度

2022-04-30

【本報訊】將在六月生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行政法規規定,公共部門及實體應根據受資助者違反義務行為的性質及嚴重程度,在倘有的資助規章、資助計劃或批給決定內訂定相應的後果。

行政會完成討論《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行政法規草案。行政法規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現行規範批給資助制度的第54/GM/97號批示生效至今已超過二十四年,為提高公帑運用的合理性及資助的透明度,特區政府制定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行政法規,規範公共部門及實體向自然人、其他公共部門或實體、私人實體提供的財政支持,完善資助制度。

行政法規主要內容包括:

一、明確公共財政資助的定義及法規適用範圍。

二、訂定公共部門及實體批給資助的類型,主要包括用於活動或項目的開支、貸款或信用保證、獎助學金等。

三、訂定批給資助應遵循的原則,以及資助目的和開展資助工作的方式。

四、規定受資助者須承擔的義務及違反義務的後果,並規定公共部門及實體應根據受資助者違反義務行為的性質及嚴重程度,在倘有的資助規章、資助計劃或批給決定內訂定相應的後果。

五、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及評估公共部門及實體所開展的資助工作。公共部門及實體須於網頁公布及更新資助的基本概況、相關法規、資助計劃和資助名單等內容,以提升資助信息的透明度。

教育基金行政法規六月一日生效

行政會也完成討論《教育基金》行政法規草案。行政法規將與第2/2022號法律同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張永春表示,因應第2/2022號法律《修改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及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的制定,為優化組織架構,更好地管理及有效運用資源,特區政府對學生福利基金、教育發展基金及高等教育基金進行合併。為此,制定了《教育基金》行政法規。

教育基金(下稱「基金」)旨在配合澳門的教育制度及特區政府的教育發展政策,在可動用預算資金範圍內,對有助於保障和提升教育素質、學生綜合能力及競爭力的各類項目及活動提供資助,以及向學生提供福利。

「基金」為具有行政及財政自治權的公法人,受社會文化司司長監督,由行政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局長擔任主席,並由該局提供技術、行政及後勤的輔助。

「基金」將以無償資助、須償還的資助、貸款利息補貼以及不同形式的助學金和獎勵,對非高等教育及高等教育作出支持和鼓勵。同時,基金的運用須遵守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核准的資助規章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