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務局再覆本報四問

2022-06-17

【特寫】近年的工程啟動前,相關地段往往提早出現在公眾的視線;因為,按照《城市規劃法》,地段的業權人申請規劃條件圖後,工務局必須依法收集意見,公眾便可及早判斷規劃條件是否適宜,例如:倘若涉及法定文物,當局發出的保護指引是否足夠。

根據公開資料,上星期出現「城牆遺跡」倒塌的地段,工務局在二零一三年十月三日發出街道準線圖,工程准照在二零二一年發出;其間,《城市規劃法》已在二零一三年八月通過,並在二零一四年三月生效。由此引出疑問:相關地段是否應有規劃條件圖?為何沒有?

上星期,工務局回覆本報關於上述地段的查詢時僅稱:「其建築計劃於『街道準線圖』有效期內獲批,現時項目持有有效的建築工程准照。」

本報在本周一再次去函工務局查詢四個問題,其中:一)現在顯示的「街道準線圖」在二零一三年發出,按工務局以上說法,其建築計劃是否於二零一四至一五年之間獲批?若不是,是在哪一年獲批?二)工務局是否在二零二一年發出工程准照?若是,為何二零一四至一五年獲批建築計劃,卻在二零二一年才發出工程准照?三)能否提供業權人提交各項申請及工務局批准的年份?

工務局昨日在其網站公開回覆,內容如下:

『查詢所指的私人建築項目於二零一二年首次獲批准建築計劃草案(草則),二零一三年獲批准建築工程計劃(正則),期間均具有效的街道準線圖。其後項目進入施工前的準備階段,並於同年獲發拆卸工程准照。

資料顯示,工程所有人於二零一三年拆卸原有建築物及平整土地期間發現城牆遺跡,隨即向本局及文化部門通報。考慮到文物保護,本局因應文化部門意見暫緩相關工程計劃審批程序,要求項目停工,並得到工程所有人配合。

二零一七年本局接獲文化部門通知已完成文物評定程序,並應其要求,要求工程所有人在建築計劃中加入須預留足夠空間等條件以保護城牆遺跡。工程所有人於同年提交了建築工程修改計劃,減少了建築土地面積,因應文物保護,本局持續與文化部門溝通協調確保計劃符合要求,並於二零一九年批准修改計劃。

有關項目屬長期租借批地,須修改土地批給合同。相關程序完成後已透過第28/202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公佈,本局隨後按程序發出工程准照。』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