夾屋設十六年禁售期

2022-11-12

山禮度回應夾屋的問題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夾心房屋法律制度》法律草案,法案將送立法會審議。房屋局局長山禮度表示,經屋與夾屋的最大分別在於性質,經屋永遠「姓經」,夾屋具投資性,購入十六年後可以售給澳門永久居民。

《夾心房屋法律制度》法案建議,申請人須為澳門永久性居民,連同家團申請人須年滿十八歲,個人申請人須年滿二十三歲;申請前十年內不得或不曾在本澳擁有物業;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須遵守收入及資產限額。曾經取得夾心房屋、經濟房屋或曾為《取得或融資租賃自住房屋的貸款補貼制度》(俗稱「四厘利息補貼」)受益人,不得申請夾心房屋。

法案也建議,訂定評分時尤其須考慮的因素,包括家團結構及人數、家團組成中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人數或比例等;而確定排序名單的有效期在供申請的單位預約出售完畢後終止。山禮度相信,夾屋評分與經屋不一樣,夾屋希望為年青人而建,故訂定評分時將把年青人納入考慮因素。他也指出,夾屋不是恆常申請,方式是開隊申請後售完散隊。

關於申請的收入、資產上額,山禮度提出,按照諮詢的結論,收入下限將是經屋申請收入上限的五成,收入上限高於經屋申請上限的一成。他也表示,政府計劃在氹仔偉龍馬路(機場對面)的地段興建首批夾屋,建設部門有望在明年上半年完成方案,到時便會知道單位實數。現在是立法及建設同步進行,之後才可開隊申請。

往後出售價會以鄰區私樓價格作一定比例折扣計算

售價方面,《夾心房屋法律制度》法案建議,以相鄰區域私人住宅樓宇價格作一定比例折扣計算,售價及補價比率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山禮度表示,按諮詢的意見,折扣為六至七成。山禮度舉例,申請人七折購買夾屋,十六年後以一百萬元首次出售,需向政府補回三成(三十萬);之後的出售不需補回。

山禮度也表示,夾屋的面積較大於經屋,售價應該高於經屋,但低於私樓。《夾心房屋法律制度》法案亦建議,設十六年不可轉讓期限。不可轉讓的期限屆滿後,須在房屋局不行使優先權的情況下並由業主繳付補價,方可首次出售單位,首次及其後的出售均須售予澳門永久性居民。

處罰方面,《夾心房屋法律制度》法案建議,提供虛假聲明者,按刑法規定予以處罰,且訂立的合同均屬無效。在行政違法行為方面,如將單位作非居住用途或以有償或無償方式讓與他人居住、無合理解釋而自單位交付使用之日起每一年內在該房屋居住不足一百八十三日或將單位作部分出租等,科相當於有關單位最初售價的最高百分之二十的罰款。

另外,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4/2007號行政法規〈樓宇維修基金〉》行政法規草案,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根據第2/2021號行政法規,樓宇維修基金由運輸工務司司長監督,故須相應修改第4/2007號行政法規;樓宇維修基金原本由行政長官監督。此外,法規新增關於個人資料處理的規定。高禮度指出,樓宇維修基金平均每年發出約四千萬元資助。

行政會也完成討論《撤銷居屋貸款優惠基金》行政法規草案,行政法規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基金原有職責將轉移至郵政儲金局、財政局和房屋局,基金的歷年運作結餘歸澳門特別行政區庫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