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有義務扣留檢舉偽鈔

任何人不得接收懷疑偽鈔條文擬刪除免有藉口拒收鈔票

2023-05-04

【本報訊】《貨幣設立及發行的法律制度》法案改名為《貨幣發行法律制度》。法案原本建議,任何人不得接收懷疑屬於偽造的任何類型貨幣;政府現在建議刪除相關條文,二常會主席陳澤武(見圖)引述政府表示,以免有人對貨幣稍有懷疑是偽造,便以此為藉口拒收。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二常會)昨午分析及討論《貨幣設立及發行的法律制度》法案,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等政府代表列席。結束後,二常會主席陳澤武向傳媒介紹會議內容。他指出,若政府之後提交的新文本改動不大,相信二常會可在本月內簽署意見書,隨之交給全體會議細則性討論及表決。

法案原本建議,任何人不得接收懷疑屬於偽造的任何類型的貨幣,政府現在提出刪除相關條文。政府解釋,若有這一條文,任何人稍有懷疑便不接收貨幣;議員則提出,若沒有這一條文,就算稍有懷疑都要接收,否則,按照另一條文,不接收便是違法。陳澤武表示,對於以上問題,政府仍需研究。

法案也建議,金融機構有義務扣留懷疑屬於偽造的貨幣,並要記錄相關人士的資料,盡快交予司法警察局偵查。議員提出,小商戶或個人有否以上義務?政府澄清,小商戶或個人沒有義務扣留和檢舉,單是金融機構有此義務,因為後者比較專業,能夠分辨貨幣真偽。

金融機構若不扣留懷疑屬於偽造的貨幣和檢舉,屬於行政違法,罰款可達十萬元。同時,法案建議,金融機構已經提供相關指引、訓練,若職員沒有依從,金融機構沒有責任。政府向二常會指出,相關職員不是行政違法,只需負上民事責任,不涉罰款。對此,議員持有不同意見,政府將會考慮。

有記者提出,若小商戶透過驗鈔器材發現偽造貨幣,應該如何處理?陳澤武提出,小商戶發現偽造貨幣,當然拒收,但不用如同金融機構扣留和檢舉。

關於貨幣的污損、破損,法案建議,污損、破損的貨幣經驗證屬實,銀行應按面額更換;金融管理局將為評估標準和更換程序作出指引。局方回應二常會時舉例,如同香港等地的規定,紙幣的百份之七十五和一些特徵等清晰,才能更換。

另外,法案設有數字形式貨幣的條文,陳澤武回應傳媒提問時表示,政府訂定相關條文是為未來作出準備。他提出,本澳的數字貨幣可能需要配合國家的相關政策,現時未知如何實施。若法案沒有那些條文,未來推行數字貨幣便要修法,故現在預早設定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