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 13563號
2024年01月01日
星期一
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法律今生效
2024-01-01
【特訊】第20/2023號法律《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於12月27日公佈,並於今日(2024年1月1日)生效,有關法律的生效標誌著澳門特區從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上進一步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
第20/2023號法律主要從三方面優化行政長官選舉的管理及流程,包括:完善行政長官選舉的被提名人及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參選人的資格要求規定;設置確保資格審查程序順暢運作的機制;加強遏止違規行為及優化選舉流程。
在完善行政長官選舉的被提名人及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參選人的資格要求規定方面,上述法律新增擁護《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參選和出任選委會委員的資格條件,規定行政長官選舉的被提名人及選委會委員選舉的參選人不得為外國議會或政府的成員,並規定上述人士在參選時須就擁護和效忠事宜作真誠聲明,須簽署並提交聲明書,拒絕簽署聲明書者不得參選。
此外,法律設置確保資格審查程序順暢運作的機制,將資格審查的標準法定化,列舉相關判斷標準,訂明由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就被提名人及參選人是否擁護和效忠事宜進行審查,並就不符合條件者向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發出具約束力的審查意見書;對於管委會根據上述審查意見書作出的決定,不得提起聲明異議或司法上訴。
上述法律亦規定,如被提名人及參選人在報名當年或之前的五個曆年內曾依法被判斷為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或澳門特別行政區,其報名將不被接納。此外,將管委會改為常設機構,以便持續跟進選委會委員在任期內是否符合法定資格,並及時作出喪失委員資格的決定。
同時,法律加強遏止違規行為及優化選舉流程,訂明公然煽動不投票或投空白票、廢票行為,將構成刑事犯罪;訂明《行政長官選舉法》適用於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作出的部分犯罪行為,包括使用脅迫及欺詐手段影響選舉、公然煽動不投票或投空白票、廢票,以及賄選等;將違規公佈民意調查結果的處罰對象由現時僅限於社會傳播、廣告或民意測驗機構或企業,擴展至任何個人及實體;訂明法人及其他等同實體的刑事責任。
法律並規定娛樂場幸運博彩的承批公司及在娛樂場內執行職務的工作人員須在選舉中遵守中立義務,以及取消投票時須使用投票權證明書的規定,並將行政公職局的部分職權交由管委會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