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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23條立法草案完成審議

2024-03-15

香港立法會舉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香港中通社)

【香港中通社3月14日電】(香港中通社記者 張明臻)香港特區政府13日晚提交《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修正案,合共就40項條文提出修正。法案委員會14日連續第七日加開會議完成逐條審議修正案,并獲委員會所有議員支持。主席廖長江15日將向內務委員會提交口頭報告,修正案將提交立法會大會,恢復二讀辯論及最後三讀。

修訂案有多項修訂,包括刪除“發出手令後6個月期屆滿後,將指明人士列為潛逃者”的時間規定;“國際組織”、“公職人員”定義指明更清晰、以及加入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角色等。修訂獲大多議員支持,認為可令條例更清晰。

對於加入國安委角色,保安局表示,訂立全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其中一個目的,是全面落實全國人大528決定和香港國安法規定的憲制責任及義務。有必要明確將有關要求納入條例草案,以確保任何人按特區法律授予的職能執行決定時,尊重和依法執行國安委的判斷和決定。

有議員希望當局明確,條文是否包含釋法內容中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干涉國安委工作。保安局認為,條文已將人大釋法的內容同本地法例銜接,確保包括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在內組織必須尊重和執行國安委決定,國安委的判斷和決定有更清晰法律效力。

法例新增,行政長官可會同行政會議將某類別人士指明為“公職人員”。保安局指,擴大“公職人員”適用範圍,令條文更具前瞻性。命令形式會以附屬法例“先訂立、後審議”方式即時生效。

另外,有議員關注新增有關“受禁組織的影子組織”條文。署理律政專員蕭敏鏇解釋,條文原意是禁止有人繼續以受禁組織名義行事;保安局補充,不排除有組織與受禁組織相似,又或同一班人另起爐灶,此類情況下,保安局局長仍有權採取禁制步驟,施加罰則。

委員會主席廖長江表示,15日將代表委員會,在內務委員會會議上作口頭報告;修正案將提交立法會大會,恢復二讀辯論及最後三讀。

“我們不單是要盡快交一份遲交了差不多27年的功課,所交的功課必須是一份嚴格按照立法程序制訂的高質量、可得高分數的作品。”律政司司長林定國14日在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總結發言時表示。

他指,這次法案委員會審議條例草案的過程,充分體現香港行政和立法機關各司其職、竭盡所能、合力完成基本法23條下憲制責任的決心和能力。為立法工作邁進重要一大步,亦讓我們更接近終點。期望按“早一日、得一日”原則,盡快完成立法過程,令香港有一個安定的客觀環境,可再無後顧之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