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會倡圍標增罰失擔保金

2024-04-25

立會一常會主席李靜儀會後做總結。

【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續與政府代表開會審議討論《公共採購法》。委會倡議把圍標等限制競爭行為納入喪失擔保的適用範圍,這有待政府研究回應是否接納。

小組會續審公共採購法

《採購法》建議規定,臨時擔保為判給估價百分之二,確定擔保為判給總價百分之五,並可另定價額,又設定候選人、投標人或獲判給人涉文件和聲明做假等六種情況下會喪失擔保。

一常會主席李靜儀會後表示,委員會及顧問建議當涉第三十九條的限制競爭行為,即如串通投標、圍標等不公平競爭,也要喪失擔保金。列席官員回應指,違反限制競爭行為會適用行政處罰,是否擴至喪失擔保金屬政策層面,要再作研究才回應。

該法案建議,違反第三十九條者,當局可罰款最少二萬元至最多十萬元,並可科處剝奪其成為候選人或投標人參公共採購程序之權利最多兩年之附加罰。另累犯則罰款下限提高四分之一。

官認給投標者兩日清償結欠適當

對於第十三條建議,當局在分析資格時,若發現候選或投標人欠特區債務可予兩個工作天去清償,否則就淘汰。委員會關注兩天之設定。官員解釋,不管有關結欠是無意或故意為之都會給清還機會,故在既確保程序可盡快推進,也顧及到其他競爭者之公平下,有關時限適當。

第四十二條判給準則建議有整體最有利投標書的判給準則及最低價準則兩種,又建議淘汰無客觀理由和適當解釋的異常低價之標書。就如何判斷異常低價及其理由是否合理,官員解釋評標委員會會參考初步市場諮詢平均價格、服務方法或製造過程經濟性、所選用的技術解決方案等去審視判定。

委會又希望當局充實和清晰多項條文規定,以及補充說明配套的行政法規內容,例如開標及評標委員會之組成。她們認為現有行文過簡,建議應增訂一些原則性規定,而非全留待法規去定。

委會關注容許在採購程序開始後更正採購文件之建議。官員解釋,有關更正只限於文件有錯漏或遺漏,且嚴重性不導致要廢除整個招標才可以,並非容許在過程中實質改變底價等那些招標核心內容。

官員回應稱,現行其他相關法律就此已提供法律基礎,未來會透過相應的行政法規去做細緻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