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會簽意見書

澳管V形地法案

2024-05-07

李靜儀(右)

【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完成討論《訂定在廣東省珠海市拱北口岸東南側相關陸地和海域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規範》法案,並簽署該法案意見書。根據《決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以租賃方式取得廣東省珠海市拱北口岸東南側相關陸地和海域的使用權,租賃期限自相關陸地和海域移交管轄之日起至二零四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止,在該期限內,該土地輕軌東線項目建設,將不會建設商業、住宅或旅遊娛樂項目。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主席李靜儀昨會後表示,一常會昨完成了《訂定在廣東省珠海市拱北口岸東南側相關陸地和海域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規範》法案及意見書,審議過程中委員會曾關注相關陸地和海域的面積以及具體使用和管理情況,據政府代表早前與一常會討論時表示,有關陸地和海域總面積大約為三千七百多平方米,當中陸地積約為一千四百多平方米,而具體的面積及坐標目前珠澳雙方仍在商討,待完成商討後會上呈國務院確定,最後透過行政長官批示公布地籍圖劃定的範圍。

就相關陸地和海域的用途,李靜儀指,相關陸地和海域屬於珠海,但國家為支持澳門興建輕軌東線項目而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管轄,因此該區域視同位於澳門以內的陸地和海域,適用澳門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已經明確是用於澳門輕軌東線項目建設,使用期限內不得變更用途,因而將不會建設商業、住宅或旅遊娛樂項目。她又指有委員會關注地面或海面能否開展海岸線優化及整治,包括用作綠化和休憩區問題,讓輕軌東線可以發揮更好的效益,透過連接關閘口岸,顯著縮短步行距離。而政府代表早出席會議時表示,需要與內地有權限部門再進一步研究和商討。問到相關土地內會否設輕軌站,她指﹕「該V形地可能是走線通道,涉及輕軌所需建設設施。」

該法案亦對法律上的行為的效力範圍作出規範,建議自廣東省珠海市拱北口岸東南側相關陸地和海域移交管轄之日起至以租賃方式取得的使用權期限屆滿為止,具法律效力的公法或私法上的所有行為及合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適用範圍視為包括有關區域,不論該等行為及合同是在有關區域移交管轄之日之前或之後作出。然而,如前述的行為及合同訂定或經修改後訂定其適用範圍不包括廣東省珠海市拱北口岸東南側相關陸地和海域,又或僅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的特定區域,則有關行為及合同排除適用於廣東省珠海市拱北口岸東南側相關陸地和海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