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資源回收中心造價逾十一億

四間公司合作經營十五年

承批公司獲逾七億元財政援助•出售再生資源須繳三成收益

2024-06-06

有機資源回收中心效果圖

【本報訊】政府公布「有機資源回收中心的設計、建造及經營批給」的合同摘錄。按照規定,特區需要支付設計及建造工程費用、安全項目投入計劃津貼,財政援助,承批公司則向特區支付四項收益的百分之三十作為經營的金錢回報,也要支付超過六千萬元的擔保。

政府決定在路氹建築廢料堆填區建設有機資源回收中心。環境保護局於二零二二年為「有機資源回收中心的設計、建造及經營批給」展開公開招標,收到四個實體參與競投;由「中鐵一局 - 同方環境 - 旺能環保 - 澳馬建築合作經營」獲得判給,金額超過十八億六千萬元,為期二百一十八個月。《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昨日刊出相關的公證合同摘錄。

合同列出,有機資源回收中心的設計及建造工程價金超過十一億元。合同設有價金修訂,在有機資源回收中心建造進行中遇有勞動力及材料的成本上漲,只要證實為法定條件後,建造價金可按特區現行法律及按照合同規定進行價金修訂,以及只有按原合同單價進行的後加工程方可提出價格修訂。

合同也列出《安全項目投入計劃》之津貼。承批公司參與《安全項目投入計劃》,有關投入的發放取決於其在有機資源回收中心基礎設施設計及建造的施工過程中的安全表現水平,以及有助提升整體安全管理意識項目的執行性。《安全項目投入計劃》規定發放一項相當於本有機資源回收中心基礎設施設計及建造合同價金百分之零點五的津貼作為獨立費用。

「安全項目投入計劃」分為兩個部分──施工過程中的安全表現(百分之七十)和安全培訓(百分之三十),並按照計算發放相關款項所規定的百分比,訂定每期(每個月為一期)應付的安全項目總金額。每期因不履行職安健措施而未獲得之款項不可累積或轉移至下一期,亦不會因該期間過後所執行完善工作而取回相關費用。津貼最高金額超過五百七十萬元。

合同又列明「經營批給 - 財政援助」。有機資源回收中心的經營批給期為一百八十個日曆月,由有機資源回收中心獲臨時接收之日起計。為確保在有機資源回收中心經營階段維持合同經濟財務平衡之收益,特區於上述期間向承批公司支付超過七億元的「經營批給 - 財政援助」。

回報方面,承批公司向特區支付相當於在以下活動產生的收益的百分之三十作為經營有機資源回收中心的金錢回報:一)出售由有機資源回收中心產生的再生能源;二)出售廢油予具能力的回收商作資源化再利用;三)出口剩餘的有機肥料到特區以外進行資源化再利用;四)在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出售因處理廚餘及油脂等而產生的碳排放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