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檔案事務工作小組九人組成

2024-07-16

【本報訊】代理行政長官張永春批示設立「公共檔案事務工作小組」,由九名成員組成,當中包括司法警察局代表及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代表,文化局局長和澳門檔案館館長分別擔任組長和副組長。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昨日刊出設立「公共檔案事務工作小組」的行政長官批示,由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以代理行政長官,批示在今日生效。

工作小組由下列成員組成:文化局局長,由其擔任組長;澳門檔案館館長,由其擔任副組長;行政公職局代表一名;法務局代表一名;財政局代表一名;司法警察局代表一名;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代表一名;郵電局代表一名;澳門大學代表一名。當組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組長代任。

工作小組可設立專責小組,負責就專題進行探討和研究。工作小組及專責小組的運作須遵守《行政程序法典》關於合議機關的規則及本批示的規定。組長可邀請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代表,以及對商討事宜具相關知識或經驗的人士列席工作小組或專責小組會議,但該等人士無表決權。

工作小組及專責小組的成員,以及上述獲邀人士因出席會議有權依法收取出席費。文化局負責向工作小組提供運作所需的行政、技術及後勤支援。工作小組運作所需的負擔,由文化局的預算承擔。

《檔案法》規定設立檔案管理的專門小組,負責應文化局要求,就下列事宜發表意見:(一)一般行政檔案保存期限表;(二)檔案管理相關的技術標準及指引;(三)與檔案管理有關的其他事宜。按行政長官批示,專門小組命名為「公共檔案事務工作小組」。

關於檔案管理相關的技術標準及指引,《檔案法》規定公共檔案按檔案所屬實體對檔案的用途作下列分類:(一)現行檔案:檔案所屬實體常用的檔案;(二)半現行檔案:檔案已失去常用價值,但對檔案所屬實體的管理工作具有潛在價值;(三)永久檔案:檔案對其所屬實體的管理工作已失去使用價值,但所記載的事實具歷史、文化、學術或公共利益價值,而應作永久保存。

《檔案法》規定,公共部門及實體、立法會及司法機關應根據以上的用途分類,採取適當的檔案管理措施。為適用以上規定,文化局局長將會批示訂定檔案管理相關的技術標準及指引且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檔案法》第十二條也規定,公共部門及實體、立法會及司法機關應訂定檔案保存期限表,以確定檔案的保存期限和處置方式。當中,一般行政檔案的檔案保存期限表,由文化局對檔案進行評估並經聽取檔案管理的專門小組的意見後提出建議,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核准,適用於所有公共部門及實體。

在《檔案法》生效前,本澳設有「總檔案委員會」,相關法令於一九八九年制定。委員會由六人組成,由總督委任的一名主席;立法會的一名代表;行政暨公職司的一名代表;司法事務室的一名代表;財政司的一名代表;歷史檔案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