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家事案引入訴前調解

2024-09-14

梁穎妍回應傳媒提問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家事案件調解制度》法案,法案將送立法會審議。為求在訴訟前化解爭議,法案建議,家事案件當事人向法院提起涉及上述案件的訴訟或非訟事件程序前,必須先向社會工作局申請家事調解。

政府認為,家事案件具有親屬倫理及可修復等特性,與一般民事糾紛的對抗性不同,適宜以更和諧的方式解決家事爭議。為此,經研究並聽取司法機關及業界意見後制定《家事案件調解制度》法案。

《家事案件調解制度》法案訂明特定家事案件範圍,包括訴訟離婚、行使親權、向配偶、前配偶或子女提供的扶養以及分配家庭居所。法務局局長梁穎妍指出,根據法院提供的數據,每年約有二百五十宗案件將可適用《家事案件調解制度》。

梁穎妍表示,法案將現在司法機關進行的事家案件程序的調解和會議步驟,提早在訴訟前處理;希望雙方在第三方的幫助下,透過溝通解決爭議。若能達成共識,可以透過行政程序處理,無需必經法院,即是可以前往登記局進行兩願離婚。

法案規定家事調解員由社會工作局局長指定在該局社會工作職務範疇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或持有社會工作者註冊證並具備合適經驗的民間社會工作者擔任。梁穎妍指出,現時約有一千四百名註冊社工,在家庭服務疇範的註冊社工約有三百。

法案規定當事人向法院提起涉及上述案件的訴訟或非訟事件程序前,必須先向社會工作局申請家事調解,在完成調解後如仍有需要訴諸法院,可憑社會工作局發出的調解證明書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聲請。家事案件調解的當事人無需支付費用。

梁穎妍指出,若出現沒有合理理由不出席調解會議或拒絕進行調解等情況,社工便會結案且發出證明書,當事人可憑證明書向法院提出訴訟。法案規定,該當事人須負擔較另一方當事人更高的訴訟費用。法案也規定最長的調解時間為六十日,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延長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