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修統計法 強化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責任

2024-09-14

【中新社北京9月13日電】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13日表決通過關於修改統計法的決定,修改後的統計法進一步強化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責任。

官方稱,統計法自1983年制定以來,在規範統計工作有序開展、保障統計數據質量和推動統計制度改革建設等方面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行為屢禁不止,統計監督體系不完善、監督有效性不足等問題較為突出,對統計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造成嚴重影響,進而干擾甚至誤導宏觀決策,損害黨和政府公信力,迫切需要修改統計法,加強頂層設計。

據悉,此次統計法修改是修正而非修訂,是在保持現行統計法制度框架基本不變的基礎上,重點在統計監督、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統計信息共享等方面,對統計法進行了補充修改和完善,新增加三條、修改二十一條。

在加強統計監督方面,修改後的法律在立法目的中規定“加強統計監督”,規定國家構建系統完整、協同高效、約束有力、權威可靠的統計監督體系;統計機構根據統計調查制度和經批准的計劃安排,對各地區、各部門貫徹落實國家重大經濟社會政策措施情況、履行統計法定職責情況等進行統計監督。

在強化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責任方面,修正後的統計法一是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以及各單位的負責人,不得明示、暗示下級單位及其人員或者統計調查對象填報虛假統計數據,並增加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是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將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納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職責任範圍,建立健全相關責任制,加強對領導干部統計工作的考核管理,依法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行為追究法律責任。

三是規定國家實施統一的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國家統計局統一組織和實施地區生產總值核算工作。

四是針對有關負責人對統計數據嚴重失實情況失察的行為增加法律責任;並增加兜底性規定,通過“列舉加兜底”的方式,確保全面追究各類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行為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