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務局再為近路環山體土地發規圖

2024-10-22

工務局再為九澳高頂馬路一幅土地發出規圖草案。

【本報訊】工務局再為一幅靠近路環山體的土地發出規劃條件圖草案,建議將來樓宇的限高由二○一七年的海拔七十五米調升至海拔八十米。塔樓若不符要求,土地承批人可送交空氣流通評估報告給當局決定是否豁免。另外,工務局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情況下,可要求土地承批人提交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土地工務局現正公示九份規劃條件圖草案 (https://pse.is/6kgdmx),收集意見至十月卅日。其中一份草案是「九澳高頂馬路1125-1141號」(編號:2016A024)。土地位於路環中間山腰,現有馬格蘭石材企業有限公司的閒置工廠。

相關的規劃條件圖草案顯示,土地屬於租賃批地,於一九八八年批租。有說在一九九八年,時任土地工務運輸司發出使用准照,並已轉為確定性批給。租賃期曾在二○一五年屆滿且續期至明年二月。

相關土地的面積原為九千六百六十二平方米。今份草案維持二○一七年規劃條件圖的要求,承租人需將大約二千九百四十七平方米土地歸還,用作公共街道、綠化用途。

而且,為符合土地重整的要求,承批人應向政府申請批給約十二平方米的土地。重整後的土地面積約六千七百二十平方米。今份草案建議土地用途為「H2類居住用地」、「C1類商業用地」、「C2類商業用地」、「TD1類旅遊娛樂用地」。

今份草案與二○一七年的規劃條件圖有所分別。樓宇最大許可高度由二○一七年的海拔七十五米調升至海拔八十米(最接近該土地的山體最高點約海拔一百三十六米)。最大許可地積比率由二○一七年的十二倍降至九倍。最大許可覆蓋率則維持百分百。裙樓的最大許可高度維持十三點五米。

屬A級(高)及MA級(特高)的樓宇,塔樓間距不得少於塔樓高度的六分之一,且塔樓立面最大連續寬度不得大於七十米。如不能符合上述任一條件,工程計劃草案應附同空氣流通評估報告供具職權實體審議,以決定是否可以豁免遵守上述條件。

參照市政署意見,須保留地段內現存樹木,但當不可能在原位保留時,必須請求市政署協助移栽在其他地方。將來的建築須與山體保持協調,並採取適當的綠化措施,以維持該區的自然綠化氛圍。

承批人須負責設計及建造有必要的山坡穩固工程及其景觀處理,有關計劃須先經工務局審批。工務局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情況下,可要求提交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供具職權實體審議。在工程計劃草案及建築計劃階段須聽取市政署及環保局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