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35+顛覆政權案」宣判

45人分別被判囚50個月至120個月

2024-11-20

圖為戴耀廷資料圖片。(香港中通社)

圖為當日早上,市民在法院外排隊等候取籌旁聽。(香港中通社)

【香港中通社11月19日電】(記者 徐嘉儀)香港47人涉嫌參與“35+顛覆政權案”,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14人經審訊後罪成、31人認罪,包括戴耀廷、黄之鋒等。案件19日在香港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45人分別被判囚50個月至120個月。

法庭根據第一至第四被告(即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各自在謀劃中的角色和參與程度,裁定他們是“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被判囚120個月,即10年。區諾軒被判囚81個月,趙家賢被判囚84個月,鍾錦麟被判囚73個月。

其餘被告被判囚50至93個月不等。鄒家成被判囚93個月,吳政亨被判囚87個月,何桂藍被判囚84個月,林卓廷判囚81個月,楊岳橋被判囚61個月,黃之鋒被判囚56個月。

案件中有2人脫罪,特區政府律政司已就其中1人的無罪裁決提出上訴。

控罪指稱各被告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間,與其他人士串謀參與一項謀劃,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嚴重干擾、阻撓或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旨在顛覆國家政權。

2020年7月,被告就立法會換屆選舉籌辦所謂“初選”,協議在當選立法會議員,並在立法會取得過半議席後(即35+席位),將對政府提出的任何財政預算案或公共開支,不予區別否決或拒絕通過,意圖迫使行政長官回應“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的要求。如果行政長官拒絕回應,將要根據基本法解散立法會,最終辭職。

案件2023年2月6日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開審,由三位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和陳仲衡審理,整個審訊歷時118天。

判決書指出,就部分被告以罪行的“不可能性”為求情理由,法庭考慮過案中證據後,拒絕接納辯方認為謀劃必然失敗,因此應從輕處罰的説法;至於以“對法律無知”作為求情理由,法庭接納這對部分被告適用,但第一及第三十五被告(即戴耀廷及楊岳橋)顯然並非如此,因為兩人均是律師,而且在推進實行謀劃時堅定不移。

法庭訂出每一名被告的量刑起點時,已考慮過謀劃的性質非暴力。每一名被告的減刑幅度視乎各人求情理由和情況而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