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會討論家事調解制度

2025-04-01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舉行會議,分析及討論《家事案件調解制度》法案。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黃顯輝(見圖)會後表示,委員會較集中關注到,被派任處理家事調解的調解員機制如何可以做到公平、公開以及透明。另外,委員會認為,經過首次調解後,由於首次調解已經具備足夠的專業性,認為沒有必要進入第二次調解,希望法案能夠有實效性,但政府代表傾向沿用二次調解。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早就政府送交的《家事案件調解制度》新工作文本作出討論,黃顯輝會後表示,政府在新工作文本當中吸納了委員會提出的部份意見,該法案條文亦由二十三條增至二十四條。其中,一旦向社工局成功提供資料,除斥期間將會暫停計算,以保障非過錯方的訴訟權利。另外,委員會關注到,法案所規定的強制性進行調解制度中,經過首次調解後,若不成功而向法院提出訴訟或非訴訟程序中,需要法官介入作多次調解,委員會認為二次調解沒有必要性,雖然過去曾向政府代表反映有關意見,但政府代表解釋,基於立法取向及聽取司法界意見後,維持採用第二次調解。

黃顯輝又指,有委員提出,認為長遠不應該由公務員體制中的社工擔任家事調解員,以免增加其工作,長遠上,應該由社團的註冊社工擔任家事調解員,目前,本澳有三十多個社團、二千多名註冊社工,大灣區調解員中本澳亦有已註冊的調解員,委員會關注到派任為家事調解員的權責,以及安排擔任家事調解員時如何做到公平、公開以及透明,和會否對來自社團的家事調解員提供交通費或其他報酬等安排,希望政府能夠進一步解釋有關安排或在工作文本中作出優化。

由於委員會仍對該法案有不同的意見,黃顯輝表示,委員會將再次向政府反映有關意見和約見政府代表,爭取五月初完成此法案的審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