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標新修為至少諮詢三個實體

一常會討論公共採購法

2025-04-11

【本報訊】《公共採購法》法案原本建議詢價招標須最少向五個實體詢價,政府最新修訂為最少三個。另外,法案對直接磋商設定簡易步驟,金額等於或少於一萬元的採購,只要獲邀實體提交報價或同等的文件,便可直接判給。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午分析及討論《公共採購法》法案,會議結束後,主席李靜儀向傳媒介紹會議內容(見圖)。

關於透過諮詢的公共採購(簡稱詢價招標),《公共採購法》第一文本建議,採購實體須向最少五間已在官方登記中登錄的實體諮詢。政府現在提出由最少五間改為最少三間,原因是經過綜合考慮,最少三間可在提升行政效率與公平之間取得平衡,在運作上也比較合適。

法律生效後,財政局將會建立供應商資料庫,符合基本資格的澳門商號、社團、財團、自由職業者等都可「入庫」。為確保公平,系統設定數據、運行邏輯去隨經抽籤;而且,同一個採購項目不允許隨意多次抽籤,即抽出最少三間實體後,便要向他們詢價。

至於直接磋商,法案引入簡易步驟,金額等於或少於一萬元的採購,只要獲邀實體提交報價或同等的文件,採購實體可以直接判給,並免除公共採購程序的其餘步驟。

另外,法案第一文本列明,如企業主之間尤其是存在以妨礙、假意或限制競爭為標的或效果的協議及協同行為,視為存在限制競爭行為。基於限制競爭行為而提交的標書,不予接納或在公共採購程序中被淘汰。

法案第一文本原本建議,上述的限制競爭行為可科二萬至十萬元的罰款。政府現在改為:如果作出限制競爭行為而涉及行政違法,可科處相等於採購標的估計判給金額的百分之五至十。

另外,政府將會設立公共採購網頁,被問到網頁是否也會公開「預先評定資格的限制招標」、「諮詢招標」、「直接磋商」、「競爭性談判」的資訊,李靜儀回應,據理解,包括「公開招標」在內的五個採購類別都會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