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應交通法記分制「頂包」

政府建議增妨礙記分公正處罰款

2025-05-29

一常會主席李靜儀與秘書宋碧琪總結會議。

司長譚偉文與局長林衍新等列席交通法小組會。

【本報訊】因應引入「記分制」之修改,政府在新《道路交通法》法案新文本建議增設「妨礙記分公正」處罰,適用凡涉輕微違反和行政違法駕駛行為之記分「頂包」或相關教唆促成,可罰款一萬二千元至兩萬四千元。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開會續審議《道路交通法》法案新文本,運輸工務司司長譚偉文和交通事務局局長林衍新等多位官員繼續列席,延續上次討論的輕微違反、行政違法等內容。一常會主席李靜儀與秘書宋碧琪會後向傳媒總結。

原建議袒護駕駛員罪可判監

法案原文本建議新設「袒護駕駛員」罪的條文:「意圖使駕駛員免於因實施本法規規定的行政違法行為或輕微違反而被科罰或扣減分值,阻止進行證明活動、使該等活動不能產生效果又或作出欺騙行為者,或在明知的情況下作出有關行為者,可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又規定違法駕駛員圖找他人頂包也同罰,犯罪未遂也罰,而親屬去頂包則可獲特別減輕或免罰。

兩人表示,上述條文具有犯罪性質,與現行《刑法典》的「袒護他人」罪不協調,為此政府經考慮「記分制」屬行政管理措施,決定改訂立輕微違反性質的「妨礙記分公正」處罰制度。

罰金一萬二千元至二萬四千元

新建議是:意圖代替實施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駕駛員所承擔的分值記錄,或教唆促成幫助他人毋須承擔分值記錄者,視為妨礙記分公正,可科處一萬二千元至二萬四千元。並有累犯加重條款。

宋碧琪補充,按政府建議,未來若有關「頂包」涉及犯罪行為的就會採用《刑法典》「袒護他人」罪跟進處理,若「頂包」僅涉及記分方面的,則用「妨礙記分公正」去處罰,「係兩種嘅頂包(處理)」。

被問到委員會對有關處罰有何意見,李靜儀只謂議員有提意見,關注其作用和罰款訂定之考量等,官員則回覆稱會回去考慮,「未有最終嘅決定」。

會上還討論累犯、吊銷駕駛執照、暫緩執行及橋樑等加重罰等法案內容。因應政府建議廢除現行各大橋規章,把相應內容納入交通法,當中在橋樑、引橋等特定區域違反規定行為是較一般道路上的加重,共約廿多項,當中一部分還包含行車天橋。委員會關注當中要由特首批示訂定的相關範圍,冀當局清晰。

法案還在酒駕和超速的輕微違反層面之累犯定義更清晰,明確不再細分,如酒精濃度零點五至零點八和零點八至一點二均一樣計;進一步就法院考慮暫緩執行處罰(如禁駕和除牌)提供更多准則,如首次違規、情節較輕等;建議不遵守執法人員停車手勢罰金與衝紅燈看齊,由現行的六百至二千五百元調升至一千至五千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