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12041號
2019年01月18日
星期五
陳司強調修改國歌法不影響新聞自由
2019-01-18
【本報訊】剛有新聞團體向立法會提出,撤回影響新聞自由和編輯自主的《國歌法》條文,政府會否聽取立法會意見後作出保留或撤回的決定?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卻回應,《國歌法》的條文已在立法會討論完畢。
澳門傳協工作者協會剛向立法會表達關於《國歌法》法案的意見,促請撤回兩條條文。其一條條文規定:「特區政府可要求新聞媒體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開展國歌的宣傳工作,普及國歌奏唱的禮儀知識。」傳協認為,政府對傳媒提出「要求」的法律規定,將造成影響新聞自由和編輯自主的效果。
叫傳媒勿過份解讀
昨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回應傳媒的提問時稱:「請大家不用過份憂慮,也不用過份解讀那條條文」。並表示,相關條文不會影響新聞和編採自由,條文所指的責任和義務是指向政府的,是指政府有責任做好國歌的宣傳,傳媒則是配合政府的宣傳工作,她期望雙方共同做好國歌宣傳教育,加強廣大市民對國家的情懷。又相信,配合政府宣傳國歌屬傳媒社會責任。
不屬強制無任何處罰
陳海帆亦強調,條文不屬強制性,也沒有任何處罰,只屬法律宣傳的一部分,宣傳背後的具體內容,是希望通過傳媒平台向市民宣傳國歌的奏唱禮儀與國歌的故事。至於宣傳方式,政府與傳媒機構過往在法律宣傳工作上,已建立了非常良好的溝通合作機制,政府會按此機制做好國歌宣傳工作,包括在與傳媒充分溝通下,刊登平面宣傳資料等。
法律生效後的做法與現時、過去的做法沒有分別,是否不用保留相關條文?陳海帆回應,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已納入《基本法》附件三,成為在澳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本澳要根據全國性法律訂定本地的法律。政府已充份考慮本澳的社會現況,對條文作出非常大的調整。
同樣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進行本地立法的香港特區,其討論文件都沒有提出政府「要求」傳媒宣傳的規定,本澳基於甚麼現狀草擬相關條文?對此,陳海帆表示,香港有自己法律基礎和考慮。她再次強調,本澳要配合全國性法律的實施,亦根據本地的狀況很彈性的處理。
所謂很彈性的處理、非常大的調整是甚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規定,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對國歌的宣傳,普及國歌奏唱禮儀知識。本澳的《國歌法》則規定,特區政府可要求新聞媒體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開展國歌的宣傳工作,普及國歌奏唱的禮儀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