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組織綱要法

修法之憂

2019-02-04

高天賜

蘇嘉豪

去年七月,政府向立法會引介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的法案,獲得全體會議一般性通過。隨之,第三常設委員會收到法案後,分析、討論不足三個月便完成第一輪的工作。有議員質疑及擔心,今次修法對司法獨立造成損害。

政府在今次修法提出,兼任、代任、派駐、重新分發卷宗。

法案第十四條建議「兼任職務」:基於第一審法院、中級法院及終審法院工作所需,法官委員會可命令任何法官以兼任方式,包括在多於一個分庭、法庭或法院擔任職務。

法案第十四-A條建議「對第一審法院法官作出安排」:法官委員會可在必要時安排第一審法官在第一審法庭或法院工作;法官委員會也可因工作需要及在必要時安排第一審法院法官在另一第一審法庭或法院工作。例如,由勞動法庭調到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

法案第十四-B條建議「派駐法官」:法官委員會可因工作需要及在必要時派駐下一職級的法官擔任緊接的上一職級法官的職務。例如:把初級法院法官派駐到中級法院。

法案第十四-C條建議「重新分發卷宗」:屬第十四條、第十四-A條、第十四-B條規定的情況及如有需要時,可重新分發已獲分派的卷宗。經聽取有關法院院長及法官的意見後,根據法官委員會預先及客觀地制定的標準和隨機分配原則,以說明理由的決議方式重新分發。

第三十五條建議「法官的代任」:法官出缺、不在或迴避時,若法院或法庭僅有一名法官,由法官委員會指定代任人;若法院有若干個庭,第一庭的法官由第二庭法官代任,如此類推,最後一庭的法官由第一庭的法官代任。(經適當配合後,這適用於多於一名法官的其他法院或法庭。)

根據法官委員會向第三常設委員會提供資料顯示,二零一一至二零一八年,法官委員會作出法官兼任工作的決議偏少,僅十一次。原因如下:法官享受產假 (五次)、法官離任 (兩次)、因法官獲任命為第一審法院合議庭主席或檢察長而出現的空缺 (兩次)、法官因病缺勤 (一次)、審理重大案件 (一次)。法官委員會亦表示,由於代任期間約數個工作日,故沒有具體的統計數字。而且,派駐是今次修法引進的新制度,因此,沒有相關統計資料。

直選議員高天賜認為,上述修法的建議足可打擊市民對對法院的認受、信任。核心問題是今次觸動了保護每一個人得到公平審判的大原則 ──「自然法官原則」。簡單而言,這原則的體現是,某宗案件由哪位法官審理,均經過抽籤決定,不受人為干預。

高天賜提出,相關條文仍然含糊,應該更清晰界定在甚麼特殊情況下才可兼任、代任、派駐、重新分發卷宗。否則,真的擔心「行政安排」可被利用來干預審判;例如:令某位法官審理不到某宗案件,或審理到某宗案件。他也提醒,檢察官制度也引入這種「行政安排」非常有問題,因為,他們握有是否起訴的權力。

直選議員蘇嘉豪表示,自然法官原則可確保具體受審理的事宜不受干預、獨立及無私,以免司法行政在個案中以操縱何人審判的方式操作審判結果。對於法官委員會在條文不清晰的情況下得到更大的權力,他也感到擔心。並提出,應該透過法律條文增加透明度,否則,更難監督,法院的認受性也可能降低。

法官委員會的成員共有五名,包括:終審法院院長,並由其擔任主席;由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並由行政長官委任的兩名社會人士;由法院司法官選出的兩名法院司法官。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由行政長官任命,其中澳門編制的法官一名,律師一名,其他方面的知名人士五名。

政府宣稱,提出派駐等條文是要應付案件積壓等臨時工作需要。高天賜表示,案件積壓的原因很多,理應透過簡化行政手續,實施電子化等來改善,這些都是很國家和地區已經實踐的措施,但是,在今次修法完全沒有觸及。另外,亦應該透法律規定的評核制度,檢視案件積壓是否在於法官存在能力等問題。

對於政府拒絕增加終審法院法官,高天賜和蘇嘉豪都不認同。蘇嘉豪透露,在第三常設委員會閉門分析、討論到這個議題時,議員都群起表態認同政府的取態,實在難以理解。並指出,在分析、討論國家安全案件由中國籍法官審理時,以上保駕護航的情況同樣出現。

兩名議員也不認同國家安全案件分發給經過篩選的法官。蘇嘉豪表示,草擬和通過相關規定是「政治任務」,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則是「政治任務的合格執行者」。他提出,立法不應缺乏法律依據,不應無視甚至損害司法原則,不應上綱上線至「愛不愛國」、「支不支持國家安全」等感性討論。

然而,「政治任務」已凌駕法律專業的討論。不只官員把國家安全說成至高無上,連具有所謂法律專業的議員也附和。蘇嘉豪表示,若審案時要考慮法官的愛國情感,真的很大問題。並提出,歷史上有不少政府以「國定安全」為由,為國安案件設置特別法庭、臨時法庭,都遭到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要求廢除。

高天賜批評政府「一意孤行」。並表示,按照《基本法》的規定,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文件上述文件對法院有約束力。行政長官在發出證明文件前,須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證明書。這為審理國家安全案件已經足夠,無需篩選法官。

「法院專業、獨立地運作,是社會文明的基石。若把不住這一關,市民是無一幸免的。」蘇嘉豪提醒,總括而言,今次修法涉及市民的法律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保證自己不會到法庭受審。若司法制度不是完全專業和獨立,難以保證不會身受其害。

參考資料:

【議會無秘密】修法稍一不慎即可能傷害司法獨立

http://bit.ly/2UeAAPR

【議會無秘密】為國安法設特別法官組法理依據說不清

http://bit.ly/2FUDEg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