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限轉售 增空置處罰

2018-11-01

行會發言人梁慶庭與房屋局局長山禮度

房屋局將對未造契的空置經屋開罰甚至收回單位。

【本報訊】《經屋法》修訂草案還提出兩大修改,一是轉售須得房屋局批准,而轉讓方只可是該局和合申請經屋資格者,不會流入私人樓市。另一是引入罰款以至解約的單位空置處罰機制,確保善用經屋資源,讓經屋永姓公。

經屋永姓公 不會流入私人市場

草案建議取消現行的十六年禁售期等相關規定,改為由未經房屋局預先批准,不可轉讓經屋單位。提出轉讓要件是,單位已交付使用滿六年,又或有特殊情況,如家團中有成員死亡或患重病。

雖然轉讓期改短,但出售對象也有新規定。轉售須優先售予房屋局,如局方不行使優先權,則須售予符合申請經屋資格的澳門永久性居民。房局局長山禮度表示,這方面是保證經屋永遠屬於公共房屋的概念,不會流入私人市場。

法案同時訂定轉讓售價公式。山禮度透露,當中主要有兩個參數,一是通脹,因這一般人工作收入會與之掛勾,而市場樓價則是脫勾。另一個是單位折舊,以五十年、每年百分之二去計算。

空置單位可罰售價一至三成

至於新增的單位空置之處理,是當預約買受人及其家團成員一年內在單位居住不足一百八十三日(即半年),即屬行政違法行為,可被科處相當於該單位售價的一成至三成之罰款,即數萬至數十萬元不等。

此後如不在當局指定的期限恢復自住,可被解除買賣預約合同,收回單位。山禮度說,恢復自住之期限法案並無規限,他們一般會給予一個合理時間,因空置一段時間確需時小裝修或裝電錶等,「唔會要你聽日即刻返去住」。

不過,山禮度補充,有關空置監管只適用至造契日,之後單位空置是不會受罰。但強調經屋仍然不可作其他用途,包括放租,當局也會就此繼續監管巡查。

上述兩大修改也有過渡規定。轉售限制的適用於法案生效時仍未揀樓的獲接納的申請人。單位空置處理的則適用於法案生效後所作出的違法行為,即生效前的空置狀況不會納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