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隱與你

2013-11-26

問:公司聘用外判機構協助處理個人資料時,是否需要與該外判機構簽定保密協議?

答: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3款規定“以次合同進行的處理,應由約束次合同人和負責處理資料實體的合同或法律行為規範,並應特別規定次合同人只可按照負責處理資料的實體的指引行動,並須履行第一款所指的義務”。因此,公司應與外判機構簽定合約,並在合約中表明外判機構只可以根據公司的規定處理個人資料。

(以上內容由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供稿。查詢熱線:2871 5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