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國昌質詢問責形同虛設

2013-12-11

【特訊】立法會議員吳國昌質疑高官文過飾非違法當瑕疵,令問責制形同虛設令廉署淪冇牙老虎,提出

書面質詢:內容如下

「廉政公署分析報告更指政府不遵守法定制度,違法採用提供服務合同,導致各種不符合公共利益及違法狀態,而這些行政違法及越權行為均對承投巴士服務的營運商造成利益。廉政公署直指這是最嚴重的違法個案。可是,行政法務司司長、運輸工務司司長、法務局局長、交通事務局局長等一眾官員,事後卻統一口徑,把這宗最嚴重的違法個案淡化只是存在偏差與暇疵!今年十二月立法會辯論運輸工務領域施政方針時,政府官員在立法會議員一再質問之下,仍無法交代官員判斷「最嚴重違法」與「偏差與瑕疵」的客觀分別和判斷標準。今年十二月八日行政長官則聲稱此事不涉及違法私人利益。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在政府設立巴士服務新模式被廉政公署分析報告指出為最嚴重的違法個案的事件上,特區政府主要官員公開認為只是存在偏差與瑕疵。特區政府可否說明政府官員所判斷「嚴重違法」與「偏差與瑕疵」之間的客觀分別和判斷標準?稱為「偏差與瑕疵」是否即不承認「嚴重違法」?倘政府領導人認為「不涉及違法私人利益」,是否即不承認「嚴重違法」?

二、特區政府第24/2010號行政法規頒佈的主要官員通則第六條第一項明文規定特區政府主要官員要負責確保對下屬部門實體的領導監督,避免該其出現任何違法的情況。可是,當主要官員可隨意把廉政公署分析報告指出為最嚴重的違法個案淡化為偏差與瑕疵,不承認嚴重違法,不實行問責,則主要官員通則在執行上是否形同虛設,任由官員文過飾非,縱容公共行政藏污納垢?

三、第10/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組織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廉政公署負責執行行政申訴工作,有確保行使公權力之合法性的職責。可是,當主要官員可隨意把廉政公署分析報告指出為最嚴重的違法個案淡化為偏差與瑕疵,不承認嚴重違法,是否容觀上導致廉政公署不能落實確保行使公權力之合法性的職責,令廉政公署在行政申訴工作上淪為「冇牙老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