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法》及新《土地法》已生效

2014-03-04

《城市規劃法》及新《土地法》已於三月一日實施,兩法的實施進一步規範本澳的城市規劃及土地資源管理,對本澳的土地利用、城市建設、規劃管理和未來發展都起著關鍵作用,新法條文平衡社會各方訴求,促盡本澳可持續發展,為本澳的城市建設造基礎。

《城市規劃法》明確規劃流程

城市規劃涉及社會、經濟、環境、生態、文化遺產等不同範疇,對未來的城市規劃管理與建設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因此,在進行城市規劃時,政府必須平衡一系列的權益,遵循下列十項原則:謀求公共利益原則、平衡利益原則、合法性及公正原則、法律安定性原則、可持續發展原則、切實有效利用土地原則、限制土地重新分類原則、保護環境原則、透明和促進公衆參與原則及公開原則。

《城市規劃法》建立制度化的城市規劃體系,制訂了城市規劃的定義、目的、原則、種類和等級,明確了城市規劃的編製、意見收集、公眾參與、諮¬詢、核准、公佈及修改等一系列重要流程。同時,法律構建了完善的公眾參與及收集意見的諮詢機制,並引入城市規劃委員會,擴大與保障居民的知情權,尊重及聆聽社會對城巿規劃工作的意見和訴求。

該法律主要有六大亮點:一、規劃程序法制化,有效約束政府裁量權;二、制度化的公眾參與及收集意見機制;三、資訊透明公開,保障公眾知情權;四、設立城市規劃委員會,引入利益迴避制度;五、謀求公共利益,保障私人合法權益;六、《城市規劃法》和《文化遺產保護法》的配合,有利平衡保育與發展。

新《土地法》明確國土地管理原則

澳門地少人多,如何有效地運用土地資源,關乎本地區可持續發展。隨着社會及經濟發展不斷向前邁進,沿用了三十多年的《土地法》已不能配合本澳的發展需要及居民訴求。新《土地法》貫徹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精神,明確規範管理澳門特區境內的國有土地須遵守的原則,包括:可持續發展原則、切實有效利用土地原則、公眾知情原則、平等取得土地原則、保護原則、規劃約束原則及土地法律狀況公開原則。這些原則將土地管理、社會發展、民生需求與科學論證互相結合,全面構建出土地管理的完善體系。

總括而言,新《土地法》內容主要體現在以下十大方面:一、規定新土地批給必須公開招標;二、豁免公開招標的要求明確化;三、全程公示制度增批地透明度;四、對無償批給的要求更為嚴謹;五、逾期未利用土地將被加重罰款;六、土地置換須按平等交換原則;七、增加訂定溢價金的考慮因素;八、增加措施嚴規移轉土地批給;九、規定移轉批給須交附加溢價金;十、大幅調升霸地罰金並加違令罪。

新法強調嚴謹與明確,從土地的申請、批給、轉讓、利用、監管、溢價金等不同層面有更清晰的規範,當中,除法律訂明的例外情況,新土地批給必須公開招標是新《土地法》的核心原則,顯示政府對土地管理的公平性,以及回應社會訴求。如欲了解《城市規劃法》及新《土地法》的詳細內容,可登入土地工務運輸局網站www.dssopt.gov.mo;也可登入「城市規劃資訊網」http://urbanplanning.dssopt.gov.mo瀏覽《城市規劃法》及更多有關城市規劃的資訊。